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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女出纳 5年挪用“爱心款”126万
昨一审获刑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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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7月23日讯 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名女出纳,5年时间里,涉嫌挪用公款126万多元,用于店面还贷和家庭开支。

  昨天,从温州鹿城法院传来消息,陈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陈某随后提起上诉。

  “爱心款”揣入自己口袋

  2005年,28岁的陈某作为计划内临时工,进入温州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职务。

  2005年12月,陈某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后,起了私心。她没有按规定上缴,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

  陈某交代,她在担任红十字会出纳的5年时间里,通过领取备用金和不及时上缴捐款的形式,将单位的公款挪为己用。

  刚开始,挪用的次数并不多,直到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社会捐款较多,款项往来增多,陈某挪用的频率变得频繁起来。

  至于挪用126万多元公款的用途,陈某称一部分用于瓯北一处店面每月3800元的还贷,一部分用于其他家庭开支和消费。

  去年10月,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要审计账目,这才慌了神。

  温州市红十字会发现了账目收支有问题,开始查对账目。陈某主动向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在逐步对账过程中,分十几次将挪用的钱款及利息归还单位。

  审计部门在审计账目时发现了问题,经温州红十字会领导要求,陈某书写了份关于挪用钱款情况说明。

  该案由审计部门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

  温州市红十字会把这份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在法庭上说,在单位账目审计前,她已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挪用钱款的事实。

  陈某辩护律师提出,她具有自首情节。另认为温州市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而陈某是临时工,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州市红十字会是受市政府领导联系的人民团体,陈某自2005年至2010年在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属于工资由市财政拨款的计划内临时工,负责处理用于救灾、抢险等款物,应认定为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是否构成自首,法院认为,陈某是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后,经市红十字会领导要求,书写了情况说明。之后红十字会把该情况说明交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再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

  结合该份说明的内容,可知陈某本意是希望所在单位能对其从轻处理,主观上没有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接受审查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院鉴于陈某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依法从重处罚;另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对陈某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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