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5日讯 8月2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市园林市政局工作人员蒋某受贿一案。在法庭辩论中,蒋某先后提出“车子是借的”“油卡是朋友送的”“现金是技术咨询的劳务费”,逐一被公诉人反驳。在最后陈述中,他表示“我认罪”。
受贿16万余元=现金等6万余元+一辆价值105368元的桑塔纳轿车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1年,蒋某利用其担任市建筑业管理处行业管理科副科长、市园林市政局公用科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建设企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评审过程中,非法收受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建设企业负责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167168元。
由于蒋某在建筑类和装饰类企业的相关承包资质评定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力,2009年初至2011年春节前,10家建筑公司为获得蒋某的关照,共计送给他现金4.6万元、油卡4000元、代金券(卡)11800元,蒋某均予以收受。除了收受6万余元的现金及代价券外,蒋某还在2004年向浙江永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提出借用车辆,张某遂于该年年底安排公司项目经理吴某购置新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5368万元,办理完车辆相关手续后交由蒋某使用。一直到今年3月蒋某听到一些风声后,才将车子退回给了张某。
公诉机关当庭指出: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6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蒋某索贿105368元,应当从重处罚;但蒋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焦点之一
蒋某:我想借车来练练手
公诉人:需要练六年之久吗?
公诉机关指控蒋某借车的行为属于索贿,蒋某对此提出了异议。“那时我驾驶证刚刚考出,所以想借辆车来练练手。”蒋某说,当时他向浙江永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车,过了几天,公司项目经理吴某打电话叫他去拿车。
“我也不知道是新车还是旧车,过去一看是一辆新车。我说这辆车子用来练车不太好,万一磕磕碰碰对新车不利的,他说没关系的,让我去练好了,反正车子是他的。”蒋某认为,他不是索贿,而是借用车辆。但他也承认,那辆“借”来的桑塔纳轿车,他从2005年1月一直开到了今年3月。“借一辆车练手需要练六年之久吗?”面对公诉人的质问,蒋某顿时哑口无言。
焦点之二
蒋某:有些是技术咨询的劳务费
公诉人:是否你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除了借车之外,蒋某对其他9起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中的4起提出了不同意见:2011年春节前,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送给蒋某现金20000元和代价券1000元;2011年4月6日,嘉兴市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给蒋某现金3000元;2010年春节前,江阴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送给蒋某现金3000元;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嘉兴市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给蒋某4000元油卡。“前3起都是技术咨询的劳务费,不是受贿。”蒋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公诉人问蒋某:“你认为企业项目咨询是不是你职责范围内应该做的事情?”蒋某说“是的”。“那你额外收取他们现金,对不对?”蒋某低下头小声说了句:“不对……”
焦点之三
蒋某:油卡是朋友送的
送礼人:根本就不是朋友
对于嘉兴市大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某送给他的4000元油卡,蒋某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馈赠,不属于受贿:“我跟他是十几年的老朋友了,平时我们经常聚会、喝喝茶的……”可是,滕某在笔录中却表示,他跟蒋某根本就不是朋友:“只是工作上需要他关照,所以才给他送礼……”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蒋某做了最后陈述:“今天在法庭上审理我的案件,我认罪。这说明我平时缺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我感到很痛心、很后悔……”最后法官宣布,本案择日宣判。
借车练手,六年不还。到底是借车,还是借口?相信法律会给蒋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释。
来源: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