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要接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包括: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还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今后,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和审计部门还会联合监督,审计中若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将被移送有关部门。
据都市快报 记者 王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