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2日讯
11月29日,台州某制鞋厂的负责人李某收到了宁波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委托报关出口的一批带有“耐克”“PUMA”等商标的PVC鞋被宁波海关查获,该批鞋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海关决定没收全部涉嫌侵权的鞋,并处以三万多元的罚款,而且该企业在海关的管理级别也从A类降为B类。
针对海关的处罚,李某实在是想不通。李某认为,他仅仅是按照订单的要求进行生产,所生产的产品也并非自己所有,为何海关要对自己处罚而不是对下订单的外商进行处罚呢?
台州海关稽查处处长梅东升说,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是直接与海关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下订单进行生产的外商其本身并不直接和海关发生法律关系,因此当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时,海关只能对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进行处罚。所以,李某的鞋厂就作为该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鞋的出口发货人,受到海关处罚。
由于台州市有大量中小微型加工企业,台州海关在此提醒各企业负责人,在接收外贸订单时,一定要注意审核订单中关于商标、图案及其他特殊符号文字的规定,遇到有关贴牌生产的订单时,应主动要求外商提供与商标有关的权利证书或授权文书,对于企业不能自行确定其授权是否合法的,应主动询问海关等政府部门,以免再次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处罚。
来源: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