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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土资源局公开曝光10起土地违法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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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2月08日讯 今年前10个月,宁波市共查处违法用地776宗,面积1844亩,收缴罚没款4430万元,拆除和没收建筑物78.52万平方米,复耕土地255亩。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23%和31.2%。全市各级国土部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法责任人112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52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5人。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曝光了其中10起典型违法案件。

  象山县茗龙脱脂鱼粉厂非法占地案

  象山县茗龙脱脂鱼粉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石浦镇蒋家湾村普塘庙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造砖混结构厂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2.7亩,建筑占地面积6864.11平方米。此案在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并立案查处。2008年9月,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违法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2.7亩集体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因当事人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3月,当事人缴纳罚没款254370元。2011年7月,石浦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象山县茗龙脱脂鱼粉厂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了拆除。

  宁海县文博机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0年11月,宁海县文博机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长街镇长街村北面“大园山”处的农民集体土地新建厂房,占地面积4.6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63.7平方米。2011年3月,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责令宁海县文博机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6亩农民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当事人未自觉履行。2011年6月16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奉化市锦屏街道塘下村村民柳某破坏耕地案

  2011年2月,经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锦屏街道塘下村村民柳某擅自在塘下村第三、第七生产队的承包地上填土方,经测量和核对,填土方总面积为6.3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破坏耕地行为。对此,奉化市国土资源局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挖除所填土方,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4月6日,违法当事人挖除了所填的全部土方。目前,该地块已种植农作物。

  北仑区大碶街道老贺村村民贺某非法占地案

  2006年8月以来,北仑区大碶街道老贺村村民贺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老贺村庐山西路南侧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填渣平整,建造集装箱停车场。总占地面积9.7亩,建筑面积259平方米,属非法占地行为。2008年8月12日,北仑国土分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贺某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2008年11月5日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10月11日,北仑区人民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行政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涉及到的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0年7月,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土地填塘渣建造堆场和管理用房。当年9月,鄞州国土分局姜山国土所经巡查发现了该违法用地,当场向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和《违法用地预警告知书》,并及时向区国土分局和姜山镇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同年10月,第十一次卫星遥感也发现了该违法用地。经实地测量,该违法用地实际用地面积4.2亩。对此,鄞州国土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5月,姜山镇人民政府会同虎啸漕村经济合作社对该地块上的管理用房进行拆除,挖除塘渣,并将其他建设用地区块剥离出来的表土覆盖在该地块上,确保该地块高质量复耕。

  余姚市肖东镇采石预制厂非法采矿案

  2008年,由周某、徐某、刘某三人合股开办原肖东镇采石预制厂,至2009年4月30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到期后,该合股当事人在余姚市矿产资源整治期间继续顶风非法开采,为此,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开采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合股当事人口头表示停止开采,实际上仍然我行我素,继续非法开采,并多次利用夜间非法开采及轧石加工石子,造成山体植被严重破坏,山塘被无序开采。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期间,周某、徐某、刘某伙同徐某、褚某,明知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并被注销的情况下,仍采用挖机掘石等手段,在余姚市兰江街道筀竹村五雷山处非法采矿。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违法当事人共计非法采矿4310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达人民币280万元。鉴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011年10月24日,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褚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慈溪市红叶轴承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1年9月初,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横河镇石堰村沿山线南侧有一块土地被围墙圈占,并有填放过塘渣的现象,涉嫌土地违法。经调查,非法填放塘渣圈建围墙的是慈溪市红叶轴承有限公司。该公司私下向石堰村村民买进该块土地,面积约8亩,随后填放了塘渣并建了围墙,打算建设厂房。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7.89亩。对此,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经再三教育,红叶轴承有限公司负责人自行拆除围墙,挖起擅自填放的塘渣,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

  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非法占地案

  2010年10月,东陈乡沙岗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东陈乡沙岗村乌龟桥地块填塘渣,填塘渣面积20余亩。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于11月5日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对填渣土地恢复耕种条件。2011年1月15日,东陈国土资源所和东陈乡人民政府对复耕地块初步验收后报县农林局,经县农林局复验小组实地踏勘,认为该地块已符合耕种条件,通过土地复耕质量验收。

  镇海区交通工程开发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9年9月,宁波市镇海区交通工程开发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镇海区澥浦化工区舟山连岛大桥北侧地块,建造临时施工工棚。违法占地面积共计1.9亩,建筑面积325.95平方米。对上述违法行为,镇海国土分局已于2009年9月10日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0年4月10日批准立案,2010年5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9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2660元。当事人于2010年5月21日缴纳罚款,但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对此,镇海国土分局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北区甬江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09年3月,江北区甬江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该村梅堰路西侧耕地填倒塘渣,铺设水泥路面、建设厂房。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后,会同甬江街道办事处及时进行了制止,责令其整改,并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复耕。2011年6月,国土部门接群众举报,发现河西村经济合作社再次在原复耕地块上搞非农建设,涉及占地面积5.57亩。国土江北分局再次进行制止,并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出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8.45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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