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的阶段性工作基本完成,33件法规64项规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将适时进行修改。
今年9月起,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1987年-2011年期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72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专项清理着重从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等三个方面展开。
经过审查分析,纳入清理范围的72件地方性法规中,共分三大类。其中,《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34件法规未规定行政强制内容,不需要修改。《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5件法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但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需要修改。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等33件法规64项规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这些法规将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一一进行修改,其中不少法规已经拟定了时间表。比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杭州市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待《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施行后即废止。更多内容,可点击杭州人大网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