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0日讯
鹿城区藤桥镇原镇长张某受贿案,昨日在鹿城区法院公开宣判。张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另外,张某6名亲属因哄闹法庭,被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12月29日该案为重审。今年5月4日,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9月,市中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法庭认为张某构成受贿
张某案发前系鹿城区制革业基地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曾于1999年1月至2006年8月间,担任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副乡长,分管农业(农业生产、水利建设等)、农村、民政等;于2006年9月起至2008年5月间,担任藤桥镇镇长。
2005年10月,该案证人黄某承建了仰义无敌坑水库加固工程;2007年10月,黄某又承建藤桥镇戍浦江塌坎头段驳坎工程。在这两项工程的承建过程中,张某给予黄某关照和帮助。
而张恩贵于2006年9月和2008年2月,分别收下黄某送给他的5万元和2万元现金。案发后,张恩贵已向检察机关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张某实施并实现了为黄某谋取利益的行为。除当庭翻供外,张某始终供述曾在工程上多次帮助过黄某。而“帮助”并不局限于招投标本身,它涉及招投标的前期、后续的许多工作。黄某不仅确认张某对其有帮助,而且通过实际行动(送钱)表示对其的感谢。同时,张某也承诺为黄某谋取利益。黄某在证言中称送钱的部分原因是今后能得到张某在工程方面给予照顾。张某在供述中也承认知道黄某送钱给他的原因,所以收受黄某的贿款,应视为一种承诺。综上理由,张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亲属哄闹被处拘留或罚款
据鹿城区法院称,昨天上午,张某亲属在法庭上多次喧哗,无视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果,要求法警将一名违反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带离法庭时,数名亲属一拥而上冲撞法警,致使宣判过程一度中断。对于哄闹法庭的人员,昨天鹿城区法院对其中2人处以拘留15日、2人处以拘留10日、2人处以罚款200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