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月1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禁毒条例》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让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毒驾”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2011年11月25日表决通过的这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要依法注销。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须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2010年5月26日晚,在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的明德路上,20多岁的傅某驾驶着一辆小轿车横冲直撞,现场有10多人被送往医院。一名现场围观者说,“车里面音乐很强劲,司机一个劲地摇头晃脑。”
经警方调查,事发前傅某刚刚吸过毒。傅某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滨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一起“毒驾”肇事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对“毒驾”危害的思考。
浙江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先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领域是盲区,浙江这一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为禁毒部门处置“毒驾”提供了依据,也在全国开创了先河。
据了解,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已有1200多名吸毒成瘾人员的驾驶证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