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5日讯
没挂警示标志,以为没什么大不了,顶多被罚款200元。没想到,这一次自己被查时,竟然被罚1万元。
2011年12月29日上午9点,驾驶员朱某驾驶安徽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镇海区海天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该半挂牵引车是装沥青的,虽然途经该路段时并没有装载危险化学品,但该车没有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危险品警示标志,被设卡检查的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查获,被罚1万元。
据介绍,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正式实施,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尤其是重罚普通货车装载危险化学品、危化品车辆闯禁令、危化品车辆超载这三项违法行为,最高额可达20万元。按照原先的规定,对没挂警示标志的,只罚200元,但根据新规,则要罚1万元。
据了解,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危化品车辆违法行为明显下降。据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统计数据显示,实施一个月以来,未按规定悬挂易燃危险品警示标志的行为仅有2起,接受处罚后,相关企业认错态度也十分积极。
宁波晚报 记者 徐叶 通讯员 张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