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9日讯 1月18日,温州市有关部门透露,为加强节日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温州市区划分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允许燃放时间是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初四至初六、正月十五的上午8时至晚上10时。
市区划分三类区域
禁止燃放区
范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燃放时间: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
范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鹿城区的滨江街道、五马街道、南汇街道、双屿街道、松台街道;瓯海区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桥街道;龙湾区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街道。
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仅允许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的24:00,正月初四至初六、正月十五的8:00至22:00可以燃放。
允许燃放区
范围:除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市区其他区域。燃放时间:没有限制
可向110举报非法燃放行为
春节期间,我市各公安部门将严厉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路面检查,严密防范、监控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提醒,市民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直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
温州市区设96个销售网点
1月11日,鹿城区举行2012年春节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拍卖,共设30个销售点,经营期限为1月22日至1月29日。经竞拍,帆影广场销售点(西城路口月湖大厦前空地)凭借地理优势,以15万元高价蝉联标王;“百里路与勤奋路交叉口维和花苑前空地”以1.1万元成交,创下了历史新低。此外,龙湾设7个销售点,瓯海设59个销售点。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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