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1日讯 昨天中午,市民沈小姐向党报热线反映,她前天丢了钱包,结果昨天中午有人打电话过来,让她拿700元钱去市汽车客运中心赎钱包。“他说他是做好事,可是他已经把我钱包里面的钱用了,还问我要钱,有这样做好事的吗?”对于捡钱包者的无理要求,沈小姐觉得很气愤,但为了拿回钱包,她只好答应和捡钱包的人见面。
拿走钱包里300元钱还索要700元“赎包费”
昨天中午12时30分,记者赶到沈小姐与捡钱包者约定的见面地点——市汽车客运中心出口处。“我也是做好事,你再给我700块钱。”捡钱包的人是一名50岁左右的外地男子。“我里面300块钱你都已经拿去了,还问我要钱,你怎么好意思?”沈小姐质问该男子。“那钱我昨天已经给小孩买衣服了,要不这样吧,你再给我500块,怎么样?”见沈小姐不愿意掏钱,男子主动“降价”。“你就不怕我报警吗?”沈小姐问。“我又没偷你没抢你,你报警了警察也不会抓我。”男子说。“再少一点,你给我400块,总行吧?”见沈小姐无动于衷,男子再次“降价”。“我里面的钱都已经被你用了,我是不会再给你钱的。”沈小姐说。经过十几分钟的讨价还价,见沈小姐坚持不给钱,男子把钱包递给沈小姐,要求她再“意思意思”。要钱未果后,男子和他的一名同伴骑着摩托车离开了。
“昨天下午2点多,我在逛超市时用手夹着钱包,可能手一松,钱包掉到了地上,被他的孩子捡走了。”沈小姐查看了一下钱包里的物品,银行卡、身份证、准考证都还在,就是里面的300多元钱没有了。“我钱包里原先放的钱一分都不剩,就连钱包里的一张留作纪念的老版一元纸币也被他拿走了。”
拾到物品不归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拾到别人的物品后占为己有,是否涉嫌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昱表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拾得遗失物,明确知道失主是谁的,应当归还。“如果将拾得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甚至还向失主索要相关费用,数额巨大的,可能会构成犯罪。”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陈昱律师表示,如果失主丢失物品后,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悬赏的,有人拾到后交还,失主也应该兑现承诺。“如果拾得人送还物品产生了车旅费,或者保管该物品时产生了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费用,那失主也应该支付拾得人相应费用。”陈昱律师告诉记者,沈小姐遇到的这个案例中,该男子占据的金额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但是可以要求警方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责令对方归还已侵占的财物。”
嘉兴日报 记者 陈新 摄影 赵颖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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