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14日讯 用工满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月7日上午,在金华市人力资源市场,伊利锦程派遣中心招聘专员吕先生被这个问题考倒了。吕先生还算幸运,只是尴尬了一会儿。市区有一家商店在经营中碰到这道考题时,付出了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学费。
用人单位:
不签劳动合同,口头辞退员工
2008年10月17日,夏女士应聘进入这家商店担任导购员,商店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夏女士的基本月工资为600元,社保补贴每月150元,其他按照销售收入提成。
2009年7月31日晚上,同事姜女士转告夏女士,商店负责人叫夏女士次日起不要来上班了。
第二天上午,夏女士找到商店负责人。商店负责人说,如果她不来,他也会去找她。这名负责人虽然承认让人口头转达辞退决定的做法不妥,但是,最后还是辞退了她。
这名负责人说,之所以辞退夏女士,主要是因为夏女士工作不认真。别人做得好,夏女士还要打击人家,还说和其他同事没法在一起。有一次,单位开员工培训大会,夏女士中途不辞而别。
夏女士觉得商店的做法不合理,当年8月18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并提出4项要求:
第一,支付二倍工资的另一半。她的月工资为1659.24元,工作了9个半月,减去第一个月,商店还应支付8个半月工资,计14103.54元;第二,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三,补发养老保险费。第四,每月应补发医疗保险金84元,10个月计840元。以上4项合计17712.78元。
劳动部门:
商店须支付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查明,投诉情况属实。该支队对夏女士工作9个半月的收入进行核算,核算出夏女士的月平均工资为1479.11元。
2009年9月1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这家商店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出这家商店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违法事实,指令这家商店依法支付夏女士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指令书发出后,这家商店没有采取积极行动。2009年10月1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发出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这家商店,准备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理:第一,要求商店再一次支付夏女士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7月31日间的工资,计人民币12178.67元;第二,支付夏女士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1479.11元。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的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或者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面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该局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这家商店仍然没有作出回应。2009年10月28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前述告知书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接到决定书后,这家商店仍没有自觉履行,在收到决定书的60日内未依法向市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于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决定书已强制执行完毕。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