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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沪苏皖四地消保组织给汽车“三包”规定提建议
2012年02月15日 08:53:50

  浙江省消保委日前邀请上海市消保委、江苏省消协、安徽省消协(以下简称“三省一市消保组织”)在杭州召开“汽车三包修订研讨会”,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汽车三包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月16日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诸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建议。三省一市消保组织已于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日前,将这些建议反馈给国家质检总局。

  三包期应从车辆交付日开始算

  在征求意见稿中,三包有效期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但事实上,消费者经常付完钱却不能即时拿到车,有时候办理完购买手续之后要过1-2个星期才能拿到车。如果仅以“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为标准计算,不仅违背实事求是原则,也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三包期减少、折旧费、补偿费等)。

  三省一市消保组织建议三包期起算时间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三包期内维修

  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修理的家用汽车产品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且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三省一市消保组织认为,该条中的“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可能存在两种含义:1.生产者提供的零部件或者生产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2.生产者提供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或者生产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为避免在今后实施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建议修改为“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

  另外,汽车类投诉中,针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已占到半数以上,投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汽车车身关键零部件产品如变速箱、轮胎、发动机等产品的质量问题。变速箱、轮胎、发动机、车身附件及电气、前后桥及悬挂、离合器、制动系统等都是汽车的关键部位。为避免某些“黑心”商家以旧(零配件)充新、以次充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该条明确规定维修时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

  如今车型更新换代越来越频繁,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零配件的保障问题已成为消费者担心的一个问题。但征求意见稿对此没有涉及。

  建议在生产者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零配件的供应。建议三包规定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配件的供应。

  关键零部件、易损件

  也应设置三包期

  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整车的三包有效期,没有提及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的三包有效期。建议在三包规定后附一个有关整车、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易损件等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表格,以明确经营者的三包责任。

  由于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是关系到汽车质量状况的主要因素,如果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更换,那么其三包有效期或包修期应该重新计算或作特别延长规定,以减少消费者的不合理负担。

  同一主要零部件累计修理

  或更换两次仍有故障应退换车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退换车?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以下三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退换车: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省一市消保组织认为,该规定与《消法》第45条规定的“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相冲突,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建议规定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只要累计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都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

  不应收取折旧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三省一市消保组织认为,根据《消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条要求消费者承担使用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其中还包括了时间、精力的大量付出,以及消费者为此承担的安全风险。更何况,消费者使用车辆的同时,销售者也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如果消费者需要支付车辆使用费,那么销售者也应当支付车价款利息。因此,于情于理于法,企业都没有任何理由在履行三包义务时额外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车辆使用费或者折旧费。为此建议将该条改为:车辆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整车及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车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或者使用费。

  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

  不应成为经营者的免责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三省一市消保组织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第三十一条的免责条款外,经营者都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能因为消费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就免除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建议该条改为:家用汽车产品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能够证明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据都市快报 记者 邬愉波 通讯员 张益平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编辑: 柳博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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