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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
三省一市消保委针对汽车“三包”新规提出11条修改意见
2012年02月15日 08:58:50

  #!diantou!同一主要零部件只有累计更换两次才能换、退货?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还要收取折旧费?是否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车辆经营者说了算?……

  2月10日,在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截止日前,长三角三省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安徽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三省一市消保组织”)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1条修改意见。

  其中,三省一市消保组织一致认为,新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虽然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但从文字表述及内容上看,存在许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及该宗旨不符的地方。

  累计修理两次也应能换或退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或其主要零部件只有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换或者退货。

  三省一市消保委认为,该规定与《消法》第45条规定的“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相冲突,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建议规定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只要累计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都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对此,三省一市消保委认为,根据《消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条要求消费者承担使用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同时,汽车产品如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其中还包括了时间、精力的大量付出,以及消费者为此承担的安全风险。更何况,消费者使用车辆的同时,销售者也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如果消费者需要支付车辆使用费,那么销售者也应当支付车价款利息。

  因此,于情于理于法,企业都没有任何理由在履行三包义务时额外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车辆使用费或者折旧费。为此建议将该条改为:车辆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整车及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车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或者使用费。

  是否正确使用不应由车商说了算

  在现在的消费环境中,消费者必须按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指定的4S店进行保养维护,否则将丧失保修机会。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销售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对此,三省一市消保委认为,“三包规定应当尽量避免汽车厂商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设置过高的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要求等规避三包责任的行为。原文中规定消费者‘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销售者不承担三包责任可能导致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所以建议删除。”

  三省一市消保委提出11条修改意见

  除此之外,三省一市消保委表示,《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要宗旨,以《消法》为主要立法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省一市消保委认为,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制定本规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有必要将其作为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明确列举出来。建议将该条改为: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不仅如此,《三包规定》应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配件的供应;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与发票开具日期不一致的,三包起算时间应自车辆交付之日起算;应当就整车、关键零部件、易损件等各部位设置相对应的三包期限;三包期内,因汽车质量问题维修时经销商提供备车或者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不应有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时间限制;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退换货责任的,须按日赔偿消费者损失;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不应成为经营者的免责条件等修改意见也被提上议程,并已于2月10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沈消 记者 祝瑶 编辑: 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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