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温州3月5日电(记者 张和平)温州学者周德文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室、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等方面递交了建议国家对民间借贷进行立法的报告以及他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立法建议稿。
这部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有五章36条,其中对民间借贷、借款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的内涵作了定义,对民间借贷的权力、义务、责任作了阐述,对民间借贷的范围、禁区作了界定,对其规范管理、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措施。同时与我国现有的刑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打通。
周德文说,温州民间资金十分充裕,2011年温州民间资金达6000亿元,每年以14%的幅度增长。温州是中国民间借贷的活跃地区,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温州民间借贷已走过30年,民间借贷在温州及全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着广泛的基础和深厚土壤,它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与金融体制和法规的滞后不无关系。
周德文认为,为民间借贷立法为的是引导民间资本回归实体经济,远离短期炒作,远离资产泡沫,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的是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严格区别开来。
“这个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是我与合作人多年的研究成果,肯定是不完善的,目的是推动中国对民间借贷立法,并在立法中吸纳我们研究成果的一些合理内容。”周德文说。
链接:温州学者向国家有关方面递交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
这是中国民间“制订”的第一部《民间借贷法》,周德文成为中国民间草拟《民间借贷法》的“第一人”。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称之:很有新意,值得借鉴。
有关专家指出,这份《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主要有4大亮点。
一是在白纸上作画,具有首创性,填补了我国在民间借贷立法领域中的一个空白。
二是从全国民间借贷的实际出发,突破了民间借贷的一个禁区,即允许个人与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之间发生民间借贷。而此前国家有关法律只规定允许个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其他方面不允许。《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界定的非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是指除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需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三是为未来的金融改革方向埋下伏笔。《民间借贷》立法建议稿没有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低作出限定,其内容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的利息等内容自行约定。”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政策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四是推进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它限定民间借贷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自然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禁止民间借贷以发展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传销或炒资金。民间借贷内容要在工商部门或乡镇政府进行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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