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7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死者家属舍近求远,依法选择向宁波法院起诉索赔。经法院调解,原告于近日获得了64万元赔偿款,数额比在当地起诉高出约20万元,实现了在法律范围内的权益最大化。
去年7月26日傍晚,在江西省玉山县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集装箱货车碰撞了一辆当地小货车,致使小货车驾驶人江某死亡。当地交警部门确认,集装箱货车驾驶员郭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江某系玉山当地人。该起事故进入民事赔偿阶段后,江某妻子聘请的律师经过详细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兼车主郭某系河南人,该车挂靠于浙江省余姚市某运输公司名下。按照现行法律,死者家属可选择向江西、河南或浙江宁波三地的相关法院起诉。
律师提出的建议是舍近求远到余姚打这起民事官司。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而且,死者是城市户口或农村户口,赔偿数额也有区别。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异较大。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所依据的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浙江省平均水平。
去年年底,江某的母亲、妻子、儿子来到余姚,起诉肇事司机郭某、余姚某运输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他们提出的赔偿总额为102万元。原告认为,他们虽为农村户籍,但一直在城镇生活,应按照宁波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余姚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了多次调解,最后促使原被告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共获赔64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9万元,比在江西当地起诉可获赔的数额高出约20万元。3月6日,本案原告已领取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这笔赔偿金。
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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