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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调解2000余起纠纷 应洪仁:用法律打破行规
2012年03月14日 15:20:50

 

  应洪仁受理消费者投诉

  在调解技能比赛中获奖,对应洪仁来说是水到渠成的事。

      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作为衢州市从事消费维权工作时间最久的调解员,应洪仁在去年参加的全省首次举办的投诉调解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是全市的消费投诉调解能手。

  在基层从事消费调解工作25年中,应洪仁亲手经办的案件达2000余起。应洪仁说,他的工作分为两块,一块就是做好消费调解工作,另一块就是对消费维权知识进行宣传,让每一位消费者都提高自己的消费维权意识。

  -下班了还琢磨消费调解

  1988年8月,江山市成立了江山市消费者协会,应洪仁成为其中一员。2007年,他被调往江山市消费投诉最集中的城南工商所消保委,仍负责熟悉的消费调解工作。

  长期在一线从事消费调解工作,每天接待形形色色的消费者,受理五花八门的咨询和投诉,有些人或许会感到厌烦和枯燥,但对于应洪仁来说,却是一种兴趣的追逐。

  “我非常热爱这职业,我觉得能在这个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作用,体现自己的价值。”应洪仁说,他平时没有什么业余爱好,晚上回家就是在想调解工作哪些没有做好,还需要找哪些人。

  今年3月6日,应洪仁接到江山市朱先生的投诉,称其在3月2日花2000元购买的诺基亚手机无法正常使用,经常出现故障,要求退货。

  “晚上回家后,我就开始琢磨这起案件。”应洪仁说,如果情况属实,朱先生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购机的时间这么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商家应予退货处理。但是根据调解经验,手机商家往往能不退货就尽量不退货,会作调换手机或维修等处理,如何在第二天说服商家是一个难题。

  3月7日,雨下得挺大,应洪仁撑伞步行找到这家商家,核实情况。商家一开始并不同意协调,不答应退货,只愿意作出换机处理。应洪仁向商家介绍了消法和手机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过长期的交涉后,商家同意应洪仁的调解,向消费者朱先生退还了2000元。

  -熟用法律法规打破行规

  应洪仁办公室桌面上摆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规定》等书。应洪仁说,这些都是他平时空闲时经常看的书,“只有熟悉法律法规,在调解工作时才能有依有据,商家才能信服,消费者才会满意。”

  去年12月20日,江山市区鹿溪南路消费者王小姐将一包羽绒服装快递到杭州市,据王小姐诉说,该包物品装有羽绒服装共53件,价值近万元,当时由江山一快递服务部业务员上门收递,双方现场没有明确货物具体数量和价值,快递费20元,但该货物最后不慎遗失。此后,双方就物品遗失赔偿损失数额发生纠纷。

  应洪仁在调解这起案件时,快递商要求按照《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坏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也就是说赔偿不超过60元。

  但应洪仁认为,这是目前快递服务行业行规上的常识性错误认识,有必要纠正。“我认为邮政和快递服务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邮政是国家行为,邮政专营受国家法律保护;而快递则是普通的商业行为,受《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应洪仁说,而且,消费者接受快递服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享有选择权,即:保价和非保价。用户能够证明物品的价值及其他损失的具体数额,都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正是因为应洪仁对法律法规的熟练运用,打破快递物品丢失赔偿的行规,在这起案件中,快递商最终同意了应洪仁的调解结果,答应一次性赔偿王女士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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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衢州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陈力 编辑: 丁波(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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