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转让纠纷消费者买单
预付式消费隐患多
2010年12月以来,武义县消保委、武义县工商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称从该县某餐饮店购买的消费卡被拒用。接诉后,调查发现被投诉的某餐饮店负责人金某已于2010年10月22日将店转让给现在店主李某。转让协议约定:餐饮店转让价24万元(发生投诉时6万元尚未支付);转让之前该店发售的充值卡余额由李某负责支付,不得向金某收取任何费用。李某称转让时金某告知转让前该店充值卡余额不会超过2万元,但事后查询发现转让前充值卡余额尚有14多万,且转让前该店另还有约3万元的纸质消费券未支付,共计约18万元。李某认为金某出让时故意隐瞒了重大事实,在支付约2万元的充值卡后停止了使用。
对此,调解人员认为转让时隐瞒事实,是造成李某拒付充值卡的主要原因,金某虽不是实际经营者,但属该店法律上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让方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转让过程中未对充值卡及消费券余额进行查实,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调解,2011年1月7日转让双方达成协议:金某放弃剩余的6万元转让款,并返还李某5000元作为补偿;消费者的18万元充值卡、消费券由李某兑付。
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亮奇点评:《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的餐饮店出让方金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给受让方李某损害赔偿。餐饮店受让方李某拒绝支付充值卡,违反《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因此,受让方应依法履行恢复充值卡使用的义务。
案例四:
鞭炮缺陷炸伤右眼
工商消保委帮维权
2011年2月15日晚,消费者赵某在兰溪马涧镇红卫桥村李某开的食杂店购买了两筒江西省广丰县某花炮厂生产的双响爆竹。当晚,赵某将爆竹竖直摆在地面上燃放,当燃放到第19个时还来不及离开爆竹就炸开了,致赵某右眼及脸部被炸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
2011年2月21日,兰溪金华市工商局、消保委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对未销售的同批次爆竹就地封存,经查证:产品存在缺陷。调解人员联系经销商、批发商、生产厂家进行调解,最终由江西广丰县某花炮厂赔偿赵某医药费及一次性伤害赔偿金人民币6万元。
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磊点评:根据《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中所涉产品存在制造上的缺陷,消费者燃放爆竹时来不及离开就炸裂而导致伤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消保委、工商局的努力,最终由厂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
拔火罐不慎烫伤
去暑不成要整容
2011年9月26日,余某向义乌金华市消保委稠江工作委员会投诉称:8月17日,她自觉有点中暑,到贝村路25幢1号一家足浴店拔罐。当余某背上、脖子附近按上几个罐时,她感觉脖子上疼痛难忍,马上提醒技师,但技师说属于正常情况。几分钟后,余某疼得实在忍不住,就叫技师拿掉火罐,发觉脖子已多处烫伤、出现水疱。余某马上到义乌金华市中心医院就医,住院一个多月,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双方就医药费、整容费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成。
接诉后,稠江工委组织调解,余某提出烫伤部位是在脖子上比较明显处,严重影响自己的形象,烫伤治好后,还需整容,费用大概要18万元。被投诉方季某承认他们店的技师操作中存在一定失误,他们也愿意协商解决此次纠纷,但18万元赔偿难以接受。经过调解员多次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足浴店休闲吧的季某赔偿余某医疗费及后续整容费等共计12万元。
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亮奇点评:根据《消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案件中的足浴店给消费者拔火罐服务中,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给消费者人身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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