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无照美容忽悠人
全额退款并处罚
2011年3月30日,浦江县消费者罗某等到县城逛街,被化妆品推销员叫到新富都路3-10号的欧莱雅美容中心免费体验。美容师非常热情地给她们做脸部测试,到最后说已做什么面膜,原价500多元,现在打半折只要299元。听到要收费,罗某等马上让美容师停止服务,但美容师威胁说“如果发炎毁容他们可不管”。罗某称,不到一小时的服务,该美容中心最后竟然要收费7000元,不付钱不让出门。
后经工商部门调查,该美容中心系无照经营,且销售的化妆品是广州某公司生产的“梵姿妤”牌化妆品,但店员在向消费者推荐时却称是欧莱雅旗下一个公司生产的产品,让顾客误解为正宗的欧莱雅产品。最终“欧莱雅美容中心”退回消费者7000元,并被罚款2.5万元。
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磊点评:《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注意的事项”。此案中的浦江县欧莱雅美容中心无照经营已是违法,美容服务过程中又忽悠消费者,其行为违背了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工商机关对其作出向消费者退回费用并罚款的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
案例七:
遮阳网不遮阳
“老周工作站”来调解
2011年8月2日下午,婺城区白龙桥镇后童村方某等五位苗木种植户向12315投诉称,他们于五六月份在金华市区小码头某包装用品商店购买了一批遮阳网,使用不到两个月,便出现破损现象,起不到遮阳效果,导致许多苗木被烈日晒死,损失严重,怀疑遮阳网有质量问题,要求帮助维权。
“老周消费维权工作站”接到投诉后,马上与方某等联系,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金华市场上销售遮阳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重量卖,一种是按面积卖。以重量卖的一般为再生料网,属低质网,使用期较短,此网特点是丝粗、网硬、粗糙、网眼密、重量重,而方某某等人所购买的正是价位较低按重量卖的遮阳网。
次日上午,工作人员带领销售商和农户一起到白龙桥镇后童村实地查看、取证,同时,指派办案人员到经销商处抽样取证,以备检验。经实地查看,方某等五位种植户因遮阳网的质量问题,确实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但销售商坚持认为已经提醒消费者最好购买价位高些的遮阳网,否则使用期不长,因此双方调解未果。
8月4日,工作人员再次约谈销售商,销售商最终表示愿意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即为消费者等价更换新的遮阳网,品牌由消费者自选。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价值23488元的新遮阳网装车紧急运往了方某等五位种植户的田间。同时,当天又用同样的方式处理了汤溪另外两户种植户遮阳网不遮阳纠纷,为种植户挽回经济损失25582元。
浙中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亮奇点评:此案为农资消费纠纷,首先,根据《消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适用《消法》调解处理;其次,虽然销售商已提醒消费者“最好购买价位高些的遮阳网,否则使用期不长”,但商家说的“使用期不长”,到底是3个月还是半年,实际多长时间,其概念不明。而且,消费者所购买的遮阳网也没有起到遮阳的实际效果,没有达到消费者的购买目的,遮阳网存在质量缺陷。根据《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销售者应该承担退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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