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5日讯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避免遭遇纠纷,昨日台州市消保委公布了2011年台州十大消费侵权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违规促销、出售假农资、经销商卷款玩失踪等方面,涉案金额少则不到百元,多则达上百万元。市民在日常消费中可参考借鉴这些案例,以避免遭遇类似纠纷。
那么,这些侵权案看点在哪里?有什么值得我们在今后消费中引起注意呢?记者请市消保委专家选取了其中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剖析并点评。
看点一:美容美发店转让损害预付卡会员利益
2011年7月12日,椒江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位于工人西路的巧峰美容美发店在未向消费者告知情况下,将店面转让给金贝美容美发店。
这一转让导致以下结果:原消费者要么继续使用巧峰店会员卡,但不享受原巧峰店承诺的3折优惠,且不保证会员卡时效性;要么再充值原卡里剩余金额的50%,将巧峰会员卡转为金贝会员卡。
后经调查,工人西路巧峰美容美发店已于当年4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营期间,该店共发出约180张会员卡,会员交纳预付款500元、1000元、5000元不等。现在,该店主在椒江中山东路经营另外一家巧峰美容美发店,并在7月初将店名变更为“明日之星”美容美发店。
后经调解,“明日之星”承诺:原巧峰会员卡可在该店消费,并享受同样优惠折扣。
★点评
“预付式消费卡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方式,也是投诉的热点。”市消保委有关人士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店主已将店面转让,但其转让过程中未尽到相应职责。所以,即使办理了店面注销手续,也要履行有关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以后,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时,一定要对商家多关注、多留意。一旦看到对方有转让、关门或者重新装修等迹象,应及时与其交涉。此次,消费者能获得相应补偿,是因为原店主还找得到,若找不到,维权就有困难了。
看点二:商家模糊“定金”概念被罚40万元
“我已收到对方40万元罚金,非常感谢你们。”2011年7月底一天,李先生给路桥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打来感谢电话。
原来,2010年9月14日,他与路桥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订购保时捷凯宴汽车,总价102万元,付定金20万元,2011年4月30日交车。不过,一直到2011年5月底,李先生还是没有提到车。于是,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对此,销售商认为,双方签的是代购协议,李先生支付的20万元是订金,同意退还,但不愿双倍返还。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于保时捷凯宴属畅销车型,李先生愿意再推迟一个月提车。若经销商再不能如期交付,则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万元。结果,经销商违约了。
★点评
“‘定金’与‘订金’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结果却截然不同,这也就导致其经常被某些商家拿来做文章,以规避自己的责任。”
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说,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既是履约保证,又是一种支付、一种赔偿,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保护。订金则是消费者对商家的单方面保证,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换言之,在买卖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若买家不履行合同,定金则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对方。而卖家不履行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相形之下,订金没有这方面功能,除非双方约定将其作为“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购车合同已明确20万元作为定金。因此,商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看点三:瓶装液化气“缺斤少两”忽悠消费者
2011年7月初,仙居的李先生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近段时间以来,他家的液化气总是1个多月就用完了,以前一般能用40多天。他认为,商家肯定在里面动了手脚。
“因为煤气送来时我就称了一下重量,用完时再称一下,二者相减就是实际所用的重量。”李先生说,半年中他多次称过液化气瓶,最好的一次是12.4公斤,最差的一次是10.5公斤,两者相差近2公斤。
随后,工商部门对李先生反映的这家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当天发现该公司现场已罐装封口65瓶液化气,其合格率仅1.5%。也就是说,原本15公斤装的液化气,有64瓶实际灌装量都低于14公斤。
★点评
“瓶装液化气是当下不少市民生活中的必需品,随着其价格有段时间持续走高,有些商家也就动起了歪脑筋,用‘缺斤少两’来忽悠消费者。”
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计量标准,15公斤瓶装的允许充装量范围是14.5公斤,正负0.5公斤之间。这是一个硬指标。也就是说,单瓶液化气的充装允许偏差±0.5公斤,即每瓶液化气不得少于14公斤,也不能大于15公斤。
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瓶装液化气时,最好能要求现场称称重量,计算净重。空钢瓶内残液量超过1公斤的,可要求退还残液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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