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民周先生在天一广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向工商部门举报铁皮枫斗、西洋参等保健品添加中药的违法行为。(记者 李岩宏 摄)
浙江在线03月16日讯 报名参加港澳游,临行前一天亲人过世了。“我和女儿一共支付了4000元费用,旅行社一分钱都不愿意退,这样合理吗?”市民黄女士在昨天的3·15现场咨询会上,希望有关部门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
黄女士和18岁的女儿报名参加3月5日的港澳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奇怪的是,合同规定成人团费1100元,儿童(12岁以下)2900元,但旅行社要求黄女士的女儿也按儿童标准交纳2900元,虽然合同没有明示,但旅行社方面告诉黄女士,多交1800元是因为其女儿没有购物能力等原因。
黄女士对此表示默认并交了钱。2月29日,黄女士公公病重,收到了医院的病危通知书,黄女士向旅行社说明原因,却被告知无法退款,而且机票已出,黄女士还要承担其他损失。3月4日,公公去世了,黄女士只好放弃港澳行,但旅行社方面坚持不肯退款。
近年来,港澳游已是很多市民出境旅游的“第一站”,参团容易退团难以及儿童老人加价、教师加价等让消费者纠结万分。对于黄女士的遭遇,市旅游局质监所表示,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拒绝购物或者年龄、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也就是说,旅行社如果确实因黄女士女儿没有购物能力而要求其支付与黄女士不同的款项,其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1800元理应退还。
黄女士有权不参加旅游,但如果因黄女士方面的原因解除旅游合同,对于旅行社已产生的必要费用,则应由消费者承担,但这笔费用应与旅行社在报价时出具的费用一致。也就是说,黄女士所交的1100元理应包含了此次旅行中的机票、住宿、导服、车辆、门票等费用,如果旅行社在报价中出现实际费用等于或大于报价,属于“零团费”或“负团费”,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53条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旅游局方面的解释,海曙区消费者巡回法庭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核实1800元是未成年人费用的话,此费用本身并不合法再加上最后也未成行,理应全额退还;而黄女士和其女儿另外的2200元,根据合同法规定,首先黄女士应支付最高20%的违约金;另外,还应赔偿旅行社的相关损失。
海曙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指出,黄女士已在2月29日向旅行社提出了解约,如果此时解约,旅行社的损失也许比3月4日解约要少,在消费调解时应考虑这方面因素。
宁波日报 记者 张燕 通讯员 江波
昨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海曙区消保委在天一广场举行3·15消费投诉咨询会,工商、质监、卫生等全市20余个部门以及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海曙区消保维权律师团、通信公司等单位现场接受咨询和投诉。
消费者投诉咨询的主要内容有通信、水、气、电、汽车、房产、保险等,其中涉及居民用水、气、电等90多起,涉及房屋的80多起,主要有房屋合同、质量、精装房等,涉及汽车的主要是汽车维修质量方面,涉及三家通讯公司的有160多起,主要有套餐资费、增值业务服务、漫游服务等。(记者 张燕 通讯员 葛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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