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师傅因为醉驾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了刑,要坐牢两个半月,还要支付罚金2500元。他喝了酒开的不是汽车,而是骑一辆电动车。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要罚款50元
这是萧山区迄今唯一的一例因为骑电动自行车而被判决醉驾后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这次事故中,最关键点就在张师傅骑的电动车的整车质量和最高车速。假设张师傅骑的电动车没有超重超速,被鉴定为非机动车,那么他要承担什么后果?
检察官说,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非机动车只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即可。如果骑非机动车的人喝酒了,那么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2款第3项规定,“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
这样的处罚结果,与触犯危险驾驶罪有着根本性质的差别。所以大家在购买电动车时要尤其注意,不能一味追求开的速度快的电动车。
当然,不管开机动车还是骑电动车、自行车,都不能喝酒,因为这都是明确违法的。
酒后骑电动车与汽车刮擦受伤的张师傅负全责
今年春节后的大年初三(1月25日)晚上,彭姑娘开着一辆小车在萧山区市心路与道源路口时,跟一辆电动车发生了刮擦,骑车人倒在地上。彭姑娘下车一看,骑电动车的是一位中年男子,赶紧把他给扶了起来。中年男人说,他身子摔得痛死啦,得赔他钱。
彭姑娘看他说话啰哩啰唆,满嘴酒气,为了防止纠缠不清,赶紧打电话报警。交警来了后叫了救护车过来,彭姑娘就陪着这男人去了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中年男人姓张,今年50来岁,是在萧山打工的河南人。
张师傅酒喝多了,在医院里发起了酒疯,非但不配合医生检查,还把医院的保安给打伤了。民警见此情况,觉得张师傅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便对他测量血液酒精含量。经对张师傅抽血鉴定,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范畴。
张师傅喝醉酒骑的电动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交警把张师傅所骑的金鹭牌二轮电动车送去鉴定后得出结果:事故电动车现场实测车速30km/h,空载重量73kg,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属于机动车范畴。而且张师傅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交警认定,张师傅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
骑电动车醉驾被判刑
既然张师傅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当天他又醉酒驾驶,所以他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了。3月15日,张师傅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萧山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张师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下午,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法院依法对其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半月,罚金2500元。张师傅认罪。
据杭州日报 通讯员 萧检 萧法 记者 黄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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