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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可领生活补助 发放对象条件已确定
2012年03月28日 02:35:55

  浙江日报讯(记者 廖小清) 日前,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发放时间自2011年7月1日算起。

  发放对象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差额部分70元由省级财政按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对各地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足。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个人申报、初审把关、会审认定的程序,认真细致做好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要进行政策宣传,同时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不出错、不遗漏,实事求是地将相关人员查实、核准,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进行公示。对于经查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廖小清 编辑: 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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