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31日讯 近日,接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胡某稍稍松了一口气。此前,他开车撞上一辆保时捷跑车,结果遭对方索赔78余万元,其中20余万元为保时捷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而市中院认为,出行方式并非只有租车一种,最终认定保时捷车主的通行费为8000元,总损失为19万余元。
2010年9月29日下午,胡某开着丰田凯美瑞进入乐清柳市一车库,结果操作不慎撞上了停在一旁的保时捷跑车。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责。让胡某惊出一身冷汗的是,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额只有5万多元,而保时捷跑车车主则讨要78万余元损失,其中包括车辆维修费55.6142万元、鉴定评估费2.3万元以及600元/天车辆租赁费共20.9万余元(349天×600元/天)。
双方协商不成,保时捷跑车车主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审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车辆维修费为16.3232万元,鉴定费为2.3万元。一审判决同时认为,陈某因汽车受损,且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得到修复,造成陈某其他交通费用的支出,但陈某要求按每天600元计算过高,参考普通车辆租赁费酌情确定按每天220元计算,认定交通费损失为8.646万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共27万余元。
陈某和胡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对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费的认定,但关于保时捷车主提出的租车费损失,法院认为,其他交通费用损失应当为实际支出,且出行方式并非仅有租车一种,陈某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但考虑被损车辆停驶时间较长,陈某确有支出交通费的必要,故酌情确定交通费损失为8000元。最终,二审判决确定胡某向陈某赔偿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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