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9日讯 在婚姻中,丈夫帮妻子处理一些日常问题,甚至是还清债务,是件理所当然的事。
但在夫妻离婚后,丈夫却被告知,自己仍得替前妻偿还债务,这又是哪一码子事?
李先生和妻子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1990年结婚。但婚后,夫妻却常常为了日常琐事而争吵。
2008年,妻子朱女士离开了他们共同的家,去了织里办厂。李先生说,当时夫妻两人的关系已经很僵,妻子是在一次争吵后离开的,说得简单点,就是离家出走。李先生要求朱女士回家,有什么事可以好好谈谈。就算双方要离婚,也还有许多关于财产、子女的问题需要沟通商谈。
2009年3月,李先生向当地法庭申请离婚,但法院最后判决书不准离婚。 2011年10月,李先生再次申请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李先生和朱女士十多年的婚姻关系算是走到了尽头。
去年5月,李先生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通知他有一桩买卖合同纠纷需要处理,这让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到了法庭上,李先生才知道,原来前妻朱女士在外办厂失败,欠了一个原料供应商75万元。
对方在诉讼时认为,朱女士办厂欠货款的时候,是2009年的时候,那时李先生和朱女士还没有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当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将他们两人一起告上法庭。
面对这笔从天而降的债务,李先生开始为自己奔走找证据。他查到朱女士是从2008年10月开始与他人共同办厂的,这个时候段与朱女士“离家出走”的时间符合。而朱女士的厂子,李先生并没有参与日常经营,所以李先生认为,自己不需要为前妻所欠下的债务“善后”。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许见明
认定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弄清该笔款子的用途。李先生主张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该笔货款的性质是朱女士的个人债务,非用于共同生活,也非法定义务。若不能举证推翻上述推定结论则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成立,则李先生有可能要承担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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