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阿豪15岁那年,他的父母离了婚。阿豪20岁那年,他的父亲自愿将一套三层综合楼送给阿豪。可如今,阿豪真向父亲讨要,并要父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他的父亲却反悔了。之前的赠与合同,难道就不作数了吗?阿豪有点气愤,有点糊涂,最后,他把言而无信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缘起:父亲送了“三层楼”
一朝反悔儿子恼
阿豪的父母是2002年离婚的,当时阿豪才15岁。到阿豪20岁时,阿豪父亲签署了一份赠与确认书,约定等阿豪成年后将一套三层综合楼过户给阿豪;另约定父亲对上述房屋有使用收益权利至其60周岁止,但应每年补偿阿豪1万元。
根据这个确认书,阿豪曾要求母亲和父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却不同意。“当初签了确认书后,我爸就将这些房屋出租,可从来没有付给我一分一毫的补偿款。”阿豪觉得委屈,便来到海盐县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要求其立即支付2007年至2011年的房租补偿款5万元,以后每年支付自己1万元。
法庭上,父亲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确认书上记载的立约人包含儿子阿豪,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阿豪当时并未在确认书上签字。“实际上,这表示其已经放弃了该权利。”阿豪父亲表示,阿豪靠没签字的确认书来讨要房子,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阿豪父亲还指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没有赋予阿豪强行要求赠与的权利。而且自己在签确认书时是被迫无奈的。因为当时该房屋正出租给人开网吧,承租人在设置消防通道时遭到了阿豪母亲的干涉,当时,如果自己不签这个确认书,和别人的租赁协议没法履行,损失会很大。综合考虑,他才同意把房子送给儿子。
法院: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不可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原来是这样的:2002年2月8日,阿豪的父母签订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书一份,约定诉争的房产归阿豪父亲所有。
2007年1月8日,因为财产权属纠纷,阿豪父亲到法院告了阿豪母亲,后经法院调解和解。调解协议中包含一份确认书,确认阿豪父亲自愿将诉争房产全赠给儿子阿豪,但父亲仍保留对该处房屋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至其60周岁止,阿豪同意接受。
同时,父亲出租该房期间,每年应补偿阿豪1万元。如未出租或因故拆除该房的,父亲就不必每年补偿阿豪1万元。他们还约定,房屋的过户手续由成年后的阿豪自行确定何时办理(以相关部门允许为前提),父母亲应提供协助过户义务,过户费由阿豪负担。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最近作出判决,要求阿豪父亲协助阿豪将该房屋过户至阿豪名下,过户费由阿豪负担;阿豪父亲支付阿豪补偿费5万元。自2012年开始,阿豪父亲每年支付阿豪房屋出租补偿款(如未实际出租可以免除)。
“该案中的确认书,实际上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阿豪作为受赠人,虽然没有直接在确认书上签字,但他通过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视同接受赠与。因此,该确认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根据法律规定,虽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该案确认书的签订有背景,被告将赠与房屋事项作为确认书内容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方赠与,受到确认书其他内容的约束。”法官表示,阿豪父亲赠与后又想撤销,对这样的做法,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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