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诉,希望工程整改后再付款
吕如茂是这一届刚选上来的村委会主任,发现污水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后,许多村民找吕如茂反映情况。
吕如茂说,合同是2009年上一届村委签订的。村委换届后,在一年的保修期内,他多次向包工头提出质量问题,但包工头一直没整改。2010年11月15日,他又向包工头提出整改,当时包工头同意整改,说好整改后再付款,但最后还是没有整改过。想不到的是,工程队把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
去年12月26日,义乌市诚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义乌市大陈镇高路村村民委员会、高路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31086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高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期为90天,工程预算造价256412元,让利率为14.05%,合同价为220386元;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支付总工程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退还保修金;同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工程于2009年10月14日开工,2010年1月12日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2010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高路村厌氧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30天,合同价为5049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开工,于2010年2月14日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2010年9月8日,被告将上述两项工程委托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经审核,高路村厌氧池工程审定造价为52117元,生活污水工程审定造价为258748元。2010年9月10日,大陈镇政府对上述两项工程验收合格,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提出有关质量问题的抗辩,由于被告未提起反诉,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从庭审答辩来看,被告高路村经济合作社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却对被告高路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据有异议,并表示对原告的起诉没有什么意见,认为该付的款总是要付的。
3月21日,吕如茂收到了判决书,法院判决高路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086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村里现在已经提起上诉了,并且准备就工种质量问题向工程队提起反诉。”4月6日,吕如茂说,这是民心工程,不管怎么样,都不应该如此伤村民们的心。“其实我们从未表示过不付款,只是要求工程队整改后再付款。山区百姓办事情不容易,我们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督促工程队进行整改,让民心工程能真正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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