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高路
海盐市民舒江荣驾车闯黄灯遭到交管部门处罚,为此引发了一场“闯黄灯是否违法”的争论。实践中,司机对于闯黄灯行为如何认识?交管部门对此又是如何把握的呢?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交管部门的执法把握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北京,交管部门设置的电子警察目前并不会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抓拍。据了解,目前,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闯黄灯是否等同于闯红灯
钱报网网友金真:为何闯黄灯会引起争议呢?我们来细细研究该条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经过线的可以通行”,那按照我们的常理来理解,文中未尽的意思则是黄灯亮起车子没有过线的就不可以继续通行,而是应当按照红灯来看待。但如果从逻辑学角度来讲,这句未出现在条例中的文字确实是会存在争议的。“过线”推出“通行”,但“不过线”是无法直接推出“不能通行”的结论的。因此,法院虽然可以按照大多数人的普遍想法来判决舒先生败诉,但因为法律中存在的小漏洞使得有些人在受罚时可以“强词夺理”,看来有时候未尽的文字还是不能想当然省略,该啰嗦的地方还是要啰嗦,还是要寻求完善。
钱报网网友mvp棒棒糖:小的时候,我们就被老师家长教育“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金科玉律”,而黄灯的功能只是停留在“等一等”的层面上,至于什么时候等,等多长时间,脑海中却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法律的层面上,既然没有明确表示闯黄灯违法,言外之意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不违法,也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如若闯黄灯也被处罚,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更存在着“以罚代管”之嫌。
众所周知,黄灯作为介于红灯和绿灯之间的过渡性的交通信号灯,只是起到一种注意和警示的作用,提醒驾驶员注意自身的安全和过马路行人的安全,让司机可以自由选择遇到黄灯时是停车还是快速通过,这一设置能够有效保持道路畅通,提高通行效率。
如何让闯黄灯者不“委屈”
钱报网网友晴川: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引起公安部的重视,十分及时,但在研究制定执法标准之时,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其中,最需考虑的是如何寻找到适合的、能被普遍接受的明确和细化的“规则”。这规则要让被处罚人心服口服,关键要看其是否是无意还是“主观故意”。比如,在速度及行使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超越黄线时的速度超过“规定”,并且非“匀速行使”,则可看做“故意”,如此处罚才有理有据。另外,闯黄灯毕竟不是闯红灯,所以“处罚还要轻重有别”。否则,鲁莽执法,就与取消黄灯无异了。
钱报网网友孙青青:我们想知道的是,判定“闯”的标准,是车前轮还是车后轮越过停止线?还有,因为惯性,车辆在绿灯变成黄灯的一刹那车辆是停止不下来的,按照正常的六七十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就算是把刹车踩死,也要20米以上,那么绿灯变黄灯的时候汽车如何能够停止下来?因此要求车辆在绿灯变成黄灯的瞬间就停下来不闯黄灯,本身是违反科学规律的,按照科学规律根本完不成的任务被定义为违法来处罚,这就不合理。
黄灯的功能定位需有清晰表述
钱报网网友:对于闯黄灯的问题,从合理性上讲,应当遵循国际惯例,黄灯亮时“能过就过”,允许汽车越过停车线行驶,但不能因此而闯红灯。这一问题到底如何规定合理,各地交警部门执法也不统一,应提交公众讨论,进行立法听证,由立法机关立法加以规定。但是,在法律没有修改以前,还是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不应将闯黄灯视为违法。
秩序、自由都是法律应考虑的价值取向,两者在冲突时,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先关系。执法者弥补立法缺陷的关键,在于能够真正把握该部法律的价值取向,然后根据这一取向存在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完善,道交法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安全和秩序,适当限制自由,再精密的法律文本也不可能囊括未来所发生的一切。当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不够妥善时,应该适时地启动法律修改程序。
钱报网网友观潮人:固然,闯黄灯是一种很危险的驾驶行为,也屡屡成为交通肇事的祸首,但将其定义为违法行为,必须要有与之相适配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而现实却是,广大司机对黄灯的理解各有不同,各地交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执法把握也不完全一致,这就足以说明,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对黄灯的功能定位,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表述不够清晰、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是时候进行更加具体化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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