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37岁,她29岁,在江西打工时认识。她和他在一起的时候,他已经结婚了。去年年底,她想结束这种偷情的日子,提出分手,和另一个男子在老家订婚,并跟着未婚夫来杭州打工。
今年2月,他主动到杭州来找她,打电话求她跟他回去,她不肯。
他说,好歹两人好了一场,他已经在宾馆开了房间,等她来见最后一面。她念着他曾经的好,还是去了。
到房间之后,他祝她幸福,又说,她是他最爱的女人,一辈子都忘不掉,能不能拍点照片,留个纪念?他教她摆出各种姿势拍照,最后又软磨硬泡,拍了几张裸照。
当天,他回了江西,此后却不断发短信、打电话要挟她,要求她回到他身边,否则就把照片发给她未婚夫。
她不理。
于是他登录她的QQ,密码还是之前他知道的那个,找到了她未婚夫的QQ,发了两张她的裸照。
未婚夫陪她到城东派出所报警。
乱发别人裸照算不算犯法?受害人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
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郑虹
首先需要提醒,女孩在与人交往中应注意对自身的保护,尽量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本案中,前男友将女方裸照传播给他人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女方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系侵害公民名誉权之行为。当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对此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则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若情节严重,如将裸照大量传播,比如放在微博上、QQ空间里、论坛里,向公众扩散,或是散播给当事人的家人、朋友,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构成侮辱罪。因侮辱罪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请刑事自诉,对侵权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证据可以是:通话录音、短信、QQ聊天记录等,需注意的是,通话录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像短信、聊天记录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公证,而公证的话,必须是在公证人员面前收发这些才行。若是网页就另当别论了,比如放在微博、QQ空间、网页上的公证就不需要当面收发了。
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通讯员 谢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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