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9日讯 兰溪市永昌街道下姚村将水库的承包权“一女二嫁”,引发诉讼纠纷,案件判决后却难以执行。兰溪市检察院永昌检察室多方调处,最终促使当事双方和解。
为筹集资金水库承包权“一女二嫁”
下姚村位于兰溪市西部,距兰溪城区10多公里,有一处50亩水域面积的金塘水库。这个水库的承包款是该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1997年9月8日,村民姚海荣经公开投标取得金塘水库的承包经营权,5年承包期限到2002年12月31日止,承包款为66665元。其间,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00年初,因下姚村浇水泥路缺少资金,村党员大会提出,将金塘水库提前发包以募集资金。同年1月初,下姚村党支部张贴了招标公告,但无人报名,直到同年7月,村民姚国松提出愿意承包。经协商后由姚国松认标,下姚村与姚国松签订了5年承包合同,约定待原承包人姚海荣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姚国松开始承包,承包款为每年1.5万元。该合同经兰溪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然而,到2002年12月底,姚国松却收到下姚村单方关于决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原来,原承包人姚海荣提出愿意以更高的承包费继续承包水库,而部分村干部已经接受。2003年1月13日,下姚村不顾生效的合同,张榜公布了关于金塘水库招标的公告。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姚国松于2003年1月17日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里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尽管如此,下姚村依然于同年1月20日举行了招标活动。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但下姚村仍以每年3.15万元的价格把水库发包给了与姚海荣合伙经营的郑某,承包期限为10年。
“悔婚”付出的高额代价
2003年3月12日,兰溪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判决:下姚村在10日内履行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将金塘水库交由姚国松承包经营,同时支付违约金7万元。下姚村不服判决,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27日,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兰溪市法院开始强制执行,于2005年10月17日将金塘水库正式移交给姚国松承包经营。
由于被耽搁了两年多时间,姚国松以村里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里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支付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共计应支付56.3万元。此外,姚国松还认为,因延迟履行生效判决,迟迟不移交水库,致其大量的珍珠蚌长期寄养在其他水塘,给其造成损失43.7万元,要求村里赔偿。2006年12月19日,市中级法院判决,下姚村向姚国松支付违约金55.9万元。
让下姚村“雪上加霜”的是,水库移交给姚国松经营承包两个月后,郑某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支持,由下姚村返还已交付的承包款16.05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这样一来,水库白白地让人经营了近三年,村里一分钱的承包款也拿不到。
此事发生后,下姚村的村民们像炸开了锅一样,预期的收入不仅拿不到,反而还得面对60多万元的赔偿,另外还要支付8447元诉讼费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村民为此怨声载道,干群关系一度出现严重对立情况。
检察调处纠纷和解
尽管法院判决给下姚村的经济活动套上了“金箍圈”,也给姚国松以希望,可是6年过去了,姚国松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原因是下姚村除财政转移资金外,仅有的水库、林场和碾米厂是该村的全部经济来源,要想全面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而且最大的阻力来自于村民,他们认为原集体资产的管理者有过失。签订承包合同时,约定一天1000元的违约金,一年就是36.5万元,原合同承包款只有7.5万元,却造成了几十万元的违约金。村领导决策失误,给村民造成重大损失,应当由决策者买单,不能转嫁给村民,社会矛盾凸现。
2011年,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王慧明进驻新成立的兰溪市检察院永昌检察室后,接到了永昌街道要求帮助解决这一事件的任务。王慧明本着公平公正的处事原则,多次上门进行“心贴心、背靠背”式的单独谈话,既摸清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也赢得了他们的信任,双方都表现出了要求和解的极大愿望。姚国松心里一直来想为村里做点实事,在王慧明及街道干部等找其谈话时,姚国松表现出高姿态,并最终让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下姚村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支付姚国松18.5万元,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互不主张,姚国松向法院出具全案终结的证明。
今年4月6日,姚国松拿到了下姚村通过多方筹借到的补偿款,法院解除了对下姚村经济账户的冻结,水库则可以重新发包。卸掉包袱后的下姚村轻装上阵,村民们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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