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5日讯 手术后发烧并伴有炎症,饱受折磨的李女士一直没找到原因。最近到上海医院再次手术时,医生竟在她体内发现了半只手套。
宁波李女士将以前做过手术的两家医院,都告上法院,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昨天下午,镇海法院开审此案。
她接连经历手术治疗
李女士33岁,宁波人。2005年6月,生育待产到镇海某医院,经剖宫手术后,生下一名婴儿。
孩子的诞生,给一家人带来乐趣,李女士感受到为人母的幸福。可这样快乐时光,并没有持续很久。
2009年,李女士发现自己右下腹常有一硬块突起,且有活动迹象,用手摸也有感觉,且偶有发烧并伴妇科炎症。
于是,李女士长期靠药物维持。由于基本没了疼痛感,她也就没往别处想。
去年10月,李女士因上腹部反酸不适,到宁波某医院就诊。
医院初步诊断结果是:她的“病灶”,为右卵巢纤维卵泡膜细胞瘤。
为根治疾病,李女士在该院做了腹腔镜下卵巢右附件切除术。4日后,李女士出院。
本以为马上可以康复,没想到,出院后一周,李女士因有“黑便”,再次到镇海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胃癌!
体内居然发现半只手套
一病未落一病又起,遭受如此接二连三的打击,李女士再也不信本地医院。
今年2月,李女士到上海复旦附属肿瘤医院闵行分院治疗。
进行胃癌切除手术时,手术医生发现,李女士体内大网膜异物肉芽肿结节并囊性改变,内有半只手套。
但因李女士在上海手术前,只在镇海某医院和宁波某医院做过手术,因此,半只手套是这前面两家医院手术时遗留下的。
由于不能确定哪家医院遗留的,为此,李女士将两家医院一并告到镇海法院,要求两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
两家医院都不承认自己有错
昨天下午,镇海法院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并未按医疗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谨慎态度,将手套遗留在原告身体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相关费用。
被告一辩称,原告2005年在其医院并剖腹产无异议,但发现手套已是在去年10月,半只手套这么久时间遗留在体内,是不太可能的,所以不是他们医院的责任。如鉴定出来是自己医院的责任,医院会承担相应责任的。
原告提出的相关费用,是基于胃癌和在上海手术而产生的,但原告没举证这半只手套对原告身体产生了多少程度的损害,原告要求治疗胃癌费用,要求被告承担,是没有依据的。
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责任,也无依据的。两被告是两个主体,所以,提出共同赔偿理由,不成立。
被告二辩称:原告拟行的“右附件腹腔镜手术”,对于结肠沟内病变,无法从表面看到。手术中,盆腔探查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被告接受的是腹腔镜术,并非开腹术,因此也不可能将半只手套遗留在原告腹中。
为明确案情相关情况,被告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上海医院病理报告提示,“大网膜异物肉芽肿结节并囊性改变,大小6×4×4厘米,含手套半只。患方于去年10月27日在被告行右附件腹腔镜手术,今年2月8日在上海复旦附属肿瘤医院闵行医院行开腹手术,3月个时间,是否能形成大网膜异物芽肿结节并囊性改变?
被告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内容主要为: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存在过错,该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过错,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被告二认为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诉请。关于原告诉请,起所陈述的诉请,皆由原告疾病所引起。
半只手套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害问题?上述赔偿项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损害项目是否与半只手套遗留存因果关系,应由鉴定机构鉴定。
经审理认为,鉴于案情复杂,且许多情况需专业医疗鉴定机构鉴定才能得出结论,现两被告已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原告对鉴定申请也无异议,故法院将尽快安排鉴定,早日妥善处理此案。
法庭没当庭宣判,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将择日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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