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晚,杭州下沙交警中队在中沙一带设卡例行检查,主要查酒驾。
晚9点多,下沙消防中队接警,说有个男人为了逃避检查,突然从车里跑出来,跳进了路边的小河,人不见了。
下沙消防和交警一起,在河里找了几个小时,直到凌晨1点多,仍没有找到。
这条河七八米宽,水深到成年人大腿根那里。
昨天下午,下沙交警中队一位值班民警说,他们后来一边搜寻一边走访,有目击者说,看到有个男人从河里爬上来走了。
交警根据车牌辗转联系到这位男子的亲属,证实男子已安全回家。
目前,男子的车已被下沙交警暂扣,并告知男子尽快来接受处理。
男子遇交警查酒驾弃车逃跑
应受到怎样的处理?
据《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4月26日一篇题为《醉驾之治》的报道,在目前交警的执法中,对拖延时间以逃避检查,或者逃避酒驾惩罚的违法行为,大多以妨碍执行公务论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文章提到,一线民警在查酒驾和醉驾时常有困扰,经常碰到当事人闯关、躲避,甚至寻衅滋事的情形,“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不了了之。”
一些酒驾司机出了事故后,当天不报警,第二天再报警。有的出事故后,要么请人冒名顶替,要么把车扔在现场,逃之夭夭。逃走后,有的去医院打吊针,有的则大量喝水,等体内酒精代谢完毕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
报道说,对这种违法行为,目前大多以妨碍执行公务处罚。
报道还介绍了杭州交警的执法经验:如果酒驾嫌疑人在车内反锁车门拖延时间,执勤民警只要按照相关执法手册操作就可以有效解决。比如,杭州曾出现过一起酒驾嫌疑人不开车门拒绝接受检查的案例,执勤民警按照执法手册,在履行了必要的警告、劝说等程序后,在保证车内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进行了破窗,为保证执法过程的规范、公正,还进行了全程录像。
昨天,一位检察官针对这一问题说,从理论层面上,如果有驾驶人看到交警查酒驾就逃跑,是可以推定他是为了逃避查酒驾,比如找到同桌喝酒或者喝酒场所的工作人员的证言,但这都是间接证据,并且必须有两人以上证明驾驶人喝了多少量的酒、哪种酒等。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志会则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如果是因为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应认定为逃逸。
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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