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温岭市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杭州西湖公证处。他要代表公司申请电话录音公证。
西湖公证处俞剑英主任说,电话录音公证一点不稀奇,他们做过蛮多的。“只是之前当事人必须亲自来公证处,当着公证人员的面打电话,而且通话中没有什么违法内容,公证处才能对此公证。”
但这次公证的电话录音,是几天前公司老总私下里打的,当时公证人员并不在场。
这又是怎么回事?
公司在电信开通了951335电话语录功能,这是今年3月,西湖公证处联合中国电信推出的一项有关电话录音新技术的功能。
用电信的手机或者固话,先拨打951335,开通这个系统。然后,你对自己想要录音的电话,拨打951335+对方电话号码,正常通话。
通话时,对方电话只显示你的电话号码,通话过程中没有任何提示,所以你是不是在录音,对方根本不知道。
实际上,双方的电话都已被录音。
这段录音,你可以自己上网听,觉得有必要,还可以去西湖公证处申请公证。再没必要一定去公证处打录音电话。
2011年11月,温岭这家公司和杭州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IBM服务器购销合同,买了3台服务器,花了14万余元。
货发到温岭,发现服务器的产品规格和原生产商出厂货物规格不一样。
找对方理论,双方分歧很大,一直谈不拢。
今年4月底,温岭公司直接去法院起诉对方。
但打官司讲究证据,怎么证明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
温岭公司到电信开通了951335电话语录功能,老总以一般客户咨询的方式给IBM客服打电话。
他问客服,××服务器的出厂配置是怎么样的,如果保修卡上的规格和出厂的规格不一致会怎么样。
客服回答,如果保修卡上的规格和出厂的规格不一样,那么是不予保修的。
之后,公司工作人员从温岭赶到杭州西湖公证处,要求对这段录音进行公证。
公证人员登录951335电话语录语音系统公证专用平台,让温岭公司工作人员从网上下载需要保全的录音片段,此间,公证人员全程监督。
公证处出具了电话语录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公司老总拨打了一个××××××的电话号码,通话内容以光盘形式附在公证书中。“这样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时,更为真实。”
当然,公证处在进行公证前,会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有涉及个人隐私,或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没有法律意义的,比如,允诺我会跟你结婚的类似这种话,都不予公证,西湖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说。
这起案件目前还未开庭审理。
未经公证偷偷录的音法院也有采信的可能
作为一个跑法院线的记者,我在法院旁听过不少案子。
民事案件开庭时,我经常看到一方当事人高举着一张光盘,信心满满地跟法官说:“他撒谎!我有录音为证,他说过……”
对方听完录音后往往连连摆手:“这是他当时在套我的话,不作数的!”
电话录音究竟能不能当证据被法庭采信?
2010年10月,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8月,一对80后小夫妻买了一套位于西湖区嘉绿景苑的拆迁回迁房,房东的三证没办出来,不能马上过户。
双方约定先支付25万元首付款,剩余52万元房款待房东拿到三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购房金额不能变更。
小夫妻付了首付,房东也交了房。
到了2010年9月,小夫妻打听到这房子已办出三证,要求房东过户,房东却拒绝了。
房东说,房子卖亏了,市场价已经涨了40多万,现在要加价18万元。
小夫妻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立即过户,并支付20多万元违约金。
房东说,他根本没违约,也根本没有要求加价。
小夫妻拿出一段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法官当庭播放。
录音内容是双方讨价还价,房东说的大意是,原来卖这套房子是打算在千岛湖买个店面的,结果店面没买到,现在房价又涨了那么多,他拿的25万元现在已经缩水了,所以要小夫妻考虑一下(加价)。
庭上,房东听到录音一愣,大声说:“他事先又没告诉我要录音,所以这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法官问,有没有说过这些话?
房东涨红了脸说:“那天我心情不好,发发牢骚的。”
最终,法院采信了这份电话录音。
法院认为,房东在法庭上承认自己说过这些话,说明录音内容是真实的,房东的确要求过加价。虽然这段录音是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所录,而且他说只是在发发牢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段录音没有证明力,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房东需立即配合小夫妻过户,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
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中,小夫妻偷偷弄来的电话录音是有法律效力的,被法院采信了。
剪辑过的电话录音
通过绑架威胁获得的电话录音
法院不会采纳
西湖法院一位民庭法官说:民事案件就是要讲事实。很多当事人拿着录音来当证据,哪怕是偷偷录的,只要能够确定事实,能说明一定的问题,一般法院都会采信。“我自己在生活中有时候为了维权,遇到一些事也会偷偷录音。”
如果你觉得对方偷偷录音侵犯了你的隐私,那么你可以另案起诉,但是至少在这个案件里,这个录音是能说明事实的。
当然,并不是一把录音拿出来,法院就会马上采信,即使这份录音经过公证处公证,法院采信证据前也是必须经过严格质证的。
首先,要确定,录音的双方是谁,究竟是不是这个人。“我们也遇到过一些人,拿着录音跟我们说,跟他说话的是被告王××,但实际根本就不是,而只是他自己随便找来的一个朋友。”
还要看录音是不是被剪辑过。有的时候对方会故意诱导你做出某些回答,之后经过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对方很有利的录音。
如果有这些疑义,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这种鉴定很贵,都以分钟来计费。
如果鉴定出来是剪辑过的,或者根本不是对方这个人,那么当然是无效的证据。
另外,若对方是在绑架、威胁等情况下,逼着你说话并录音的。这种就涉及刑事犯罪了,录音当然没有效力。
其他,只要能够确定事实,能说明一定的问题,这样的电话录音,法院都会采纳。
公证后的电话录音
可以保全通话事实
上城法院一位法官说:法律有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公证的证明力是要大一些的,它经过了公证程序,至少能证实通话是真实的。即,这个通话是没有经过剪辑修改的。”
西湖法院一位法官说,电话录音公证在证明力上稍微比没公证的要好一点,但它也只是把通话事实巩固了一下,通话双方是谁没办法证明。只能证明某时某刻,一个号码跟另一个号码通了话,说了些什么。
能不能被采信,法院依旧要跟对待没进行过公证的录音一样,严格质证后再做定论。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谢幼宇 西法 尚法 雷子君
- 庆元法院与浙闽边界法院拟共建少诉无访平安走廊
- 鹿城法院集中审理5起醉驾案 听到最多的是后悔
- 鹿城区法院成立金融审判庭 今后温州多个法院将设
- 爸爸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缺席判决确认亲子关系成立
- 爸爸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缺席判决确认亲子关系成立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