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访谈
保护个人信息,亟需专门立法
——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坤博士
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宣布,《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编制完成并已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
信息时代,人人自危。如何才能消除这一隐私安全领域的“陈年公害”,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呢?
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坤博士。
购买个人信息触犯法律
记者:王博士,您好,在现行法律中,主要有哪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一些人认为,“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触犯法律的,而买是没有问题的,是这样吗?
王坤: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应当说不少,但比较分散。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来看:
第一,在宪法层面上,我国《宪法》(1982年)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关条款均可解释为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
第二,在行政法层面上,全国性的法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等,这些都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另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三,在民法层面上,《民法通则》(1986年)关于人身权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础,其中就包含着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在刑法层面上,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新增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规定确定了两个新的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那些认为购买个人信息是不犯法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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