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8日讯 张某、詹某等7人合伙贩卖野生大海龟,数量多达51只。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出庭受审。
5月17日上午,一场特殊的庭审在岱山法院举行。说它特殊,是因为该起案件无论是被贩卖、死亡的海龟数量之多,还是涉案人员之多,都是全国少有,同时还有30多名当地的社区干部、渔民和船老大旁听庭审。
码头上截获51只野生海龟
去年10月20日晚6时许,岱山县高亭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走私嫌疑的一辆外地籍货车正准备离开岱山。民警马上赶到当地轮渡码头排查,码头上果然停着一辆湖北襄阳籍厢式货车。
车厢门打开后,一阵腥臭扑鼻而来,一只只个体硕大的海龟层层叠叠,像一座小山。共有47只绿海龟、2只丽龟、2只棱皮龟,当执法人员将这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卸下的时候,51只海龟中除了7只绿海龟尚存一点气息,其余的都已死亡。
据岱山县检察院介绍,此案共涉及7人,主犯詹某系广东籍男子,在舟山做海鲜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岱山籍男子张某。得知岱山渔民在捕鱼中经常会捕到海龟,又了解到贩卖海龟利润可观,詹某便与张某商议,由张某在舟山收购海龟出售给詹某,再由詹某运往广东高价出售。见有利可图,张某便同意了。去年10月期间,张某与其妹妹(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岱山本岛、衢山岛及定海的西码头等地收购海龟。
为顺利运往广东,张某联系了舟山某物流公司的经营者周某,要求周某帮忙安排运输车辆,周某又联系到湖北籍谢某夫妻进行运输。詹某在广东那边也联系了一名詹姓司机驾车前来接应,后在离开岱山码头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我真不知道,买卖海龟会犯罪。 ”庭审中,众被告人均后悔不已,从小在海边长大的张某,对海龟并不陌生,但却不知道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没想到贩卖海龟居然会触犯刑律。
“以后捕到海龟想都不用想,立即放生! ”
“海龟这东西阿拉抲鱼人再熟悉不过了,说起来我也捕了20多年的鱼了,可是要说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还真是不知道。 ”听完上午的庭审,“浙岱渔11717”船老大虞国宽十分感慨。他告诉记者,渔民作业捕到海龟是常有的事情,特别是帆张网作业的渔船,每次出海基本上都要遇上海龟,“多的时候‘一风’下来可以捕到四五只”。
“海龟是有灵性的,捕上来的时候还会流眼泪! ”在虞老大印象中,以前渔船上一旦捕上海龟,只要还活着,就会被渔民们放生,因为大家相信这样做能保佑他们捕到更多的鱼。
但是,近年来情况就不一样了。“起先是每只三四百元,那时候渔民还是很少把捕上的海龟带回来卖。可是后来海龟的价格越来越高,到现在大的可以卖到四五千元钱一只。 ”尽管大多数老渔民仍然会选择将海龟放生,但越来越大的利益驱动,还是会让不少渔民选择将海龟带回来出售。而随着价格的增加,每当海龟被捕上来,越来越多的渔民都有了带回来出售的想法。
“今天多亏了法院的同志让我来旁听庭审,以后捕到海龟想都不用想了,立即放生! ”虞国宽说,他回去一定告诉村里的船老大,海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出售海龟更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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