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4日讯 买商铺时看中了17号商铺,但交付时得到却是16号商铺,江北的周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称对方“一房两卖”。近日,江北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周女士损失。
起诉
看中17号商铺
交付时变16号
2010年,周女士有意投资商铺,在江北一小户型公寓楼盘的1号楼看中了一间50万元的商铺。这间商铺标号为17号。
同年5月28日,周女士指定要买下17号商铺,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意外发现合同上商铺的编号变成了16号。
周女士不解。营销人员对她解释说,16号只是施工编号,不是实际交付的房号。该营销人员还在平面图中特意用红线标注17号商铺,表示交房以双方确认的1号楼一层平面图中红线所标的商品房为准。周女士这才放心签订了合同。
去年年底,周女士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发现交付的房屋仍然是16号商铺。而自己看中17号商铺早已卖给了他人。
她十分气愤,认为开发商“一房两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50万元,并要求开发商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她从支付购房款付清日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为止的预期利益损失。
庭审
开发商承认“工作失误”
最近,此案在江北法院开庭审理。
对周女士“一房两卖”的指责,开发商不认同。其代理人称,上述两商铺,虽然出售时间相近,但总价不同。17号商铺总价高出5万元,而且在周女士签合同的前3天就已经卖出,并进行了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的网上备案登记。
对于营销员的行为,开发商承认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失误,“误将16号标注为17号”。
“项目竣工后,周女士对16号商铺进行了实地查看,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被告方还指出,合同关于“商铺编号”的约定不是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是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上去的,这表示周女士认同此说法。
判决
违背真实意愿合同可解除
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周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交易的为16号商铺,因此,开发商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不构成“一房两卖”。
合同签订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对17号商铺的平面图用红线予以标注,可认定周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购买红线标注的17号商铺,17号商铺已被出售给他人,致使周女士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周女士要求开发商返还50万元购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此外,对周女士主张的预期损失,法院亦酌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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