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个多音、多义字,昨天,镇海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这个字而起的纠纷。
镇海的王女士在当地开一家建材装潢店。有个姓李的中年男子经常来买装修材料,货款都是一两个月结一次。
王女士说,去年11月8日,两人照例结算货款,李某在她的记账本上注明,“今欠王××34800元”。
11月30日,李某拿来1.2万,说剩下的2.28万过几天就付,并在原先那句话后面加了句,“还欠款22800元。11.30”。
可一直拖到今年3月,李某还没来还钱。
王女士等不住了,把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货款2.28万元。
李某接到传票,第一时间找到承办法官,大倒苦水:“法官啊,我不是不还钱,但我只欠她1万2,她凭什么让我还2万多。”
李某表示,那句“还欠款22800元”,是指自己当时已经还掉了2.28万元欠款,不是指还欠着2.28万元,是王女士在故意曲解。
他还提出:“当时我是和朋友一起去还钱的,朋友可以作证!”
法官跟李某朋友一打听,对方说得斩钉截铁:“当时我在场,就是还了2.28万元!”
看王女士和李某说得完全相反,法官立即对李某和他的朋友进行隔离询问,追问还钱时的细节。
“问到后来,两人的说法就有出入了,李×说是上午去还的,朋友说是吃过午饭去的,李×说王女士是用点钞机点钱的,朋友说是王女士自己数的……”法官说,她当时心里就有数了,于是告诉李某朋友,作伪证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对方一听表情就变了,说回去再回忆回忆。
不久,李某一个人来到法院,向法官道出实情。
他承认,自己当时确实只还了王女士1.2万元,因为两人曾经闹过矛盾,王女士催钱又催得紧,他很不舒服。之后收到法院传票,更是恼火,有朋友就给他出了这个玩文字游戏的主意。
昨天,双方达成和解,李某一次性支付王女士2万元,王女士撤诉。
法官说法:
本案法官说,这个案例中有两点可以提醒大家。
第一,借条、欠条中尽量少用多音、多义字,如果有,要补充表达完整,譬如“还欠款×元”,在前面加一个“归”字,就不容易产生歧义。借款人和出借人要写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金额要大小写都写,并保证一致,最好写清借款的时间期限,如双方约定了利息,就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假的证据被法院发现了,没有造成实质性后果,法庭可以对其进行教育、罚款或者拘留,如果没有被发现,导致法院最终错判,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晓禾 记者 蒋煜明 漫画 连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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