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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李女士将杨先生告上法庭,杨先生大她十多岁,两人是朋友。
她说,杨欠她9万元工资款没还,有欠条为证。
而杨却说,欠条是李女士为了讨要分手费,强逼自己写的,他不认这个账。
近日,上城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开庭时,两人横眉冷对。
李女士向法官递交欠条,里面写明杨先生欠她9万元钱,半年内付清。
李女士说,她是通过朋友介绍和杨认识的,一直是普通朋友。两年前,她来到杨的公司帮他管理工地、安排工人工作。入职时,杨跟她说,每个月付她工资4000元。实际上,她工作了大半年,杨一分钱工资都没有付,反倒跟她借了好几万块钱。
她想想两人是朋友,也就没有过多计较。
去年5月,李女士决定离开公司,希望杨结算工资以及欠款,一共9万元。
杨说他手头没钱,不过可以先打张欠条,一定按时还。
杨写了欠条并签名捺印。
可约定的付款日期早就过了,李女士催了很多次,他还是没有还钱。
她只好来法院讨要自己应得的工资。
杨先生的说法和李女士截然不同。
他说,两人不是普通朋友,而是男女朋友,已经分手。
他说交往期间,李帮他处理过工作上的一些零星小事,自己负责她的生活开支。两人根本不是工作关系,因此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去年5月,他决定和李分手。
李却不依不饶,非要他付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
他不肯,李就以自杀相威胁。
他被逼得完全没有办法,怕真的闹出人命,就只好写了欠条。
他说,这完全是一张没有法律效力的欠条。
他要求法院传唤自己的两个朋友出庭作证,说李到他家大闹逼他写欠条时,两个朋友也在场。
但法庭上,杨先生的两个朋友都说,只看到他们两人在商量事情,然后写了欠条,杨先生究竟有没有受到胁迫,他们并不是很清楚。
法院判决,李女士要求杨支付9万元欠款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限令杨10日内偿付全部欠款。
承办法官:
欠条是杨亲笔写的,也签了名,对此杨是承认的。欠条一旦签下,就是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比如说对方限制了人身自由,硬逼着写下欠条。
杨说他就是被胁迫的。那证据呢?
他说有证人,可是两个证人也都说并不是很清楚。他的证据明显不够有力。
所以,杨关于受胁迫的意见不能成立。
法庭是讲证据的,要推翻别人的说法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而杨实际上都没有做到,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通讯员 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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