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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住房买卖计税价格设底线 防高价成交低价纳税
2012年06月19日 07:54:45

   浙江在线06月19日讯 从下月1日起,温州市区范围内二手住房交易,将应用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其计税价格。房屋高价交易低价申报纳税的行为或将难以行得通。

  以往,市民进行二手住房交易时,有的会签两份合同,一份用评估价来签,交给房管局登记过户缴税用,而另一份才是实际的交易价格,中介、房东和买主各留一份。一般情况下,评估价比实际交易价低,通过阴阳合同行为,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以下简称“基准价系统”)启用之后,对市区的所有二手住房交易,当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时,按申报的交易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当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基准价确定计税依据征税。

  由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判决、裁定和裁决的价格为计税价格。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据了解,基准价系统核定的价格,是市地税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社会房地产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对市区房产价格全面评估得出的。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价格存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证明其申报价格偏低具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将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否则,告知纳税人可选择一家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及以上证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该公司进行个案评估。评估价格和纳税人先前申报的价格进行对比,哪个高就按哪个价格进行征税。

  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价格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履行相关程序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最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来源: 温州网–温州日报 作者: 记者 林乃鹏 编辑: 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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