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4:30,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检法三大机关同时出庭。
开庭审理的,是罪犯周某、李某立功减刑一案。这也是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浙江首例开庭审理的立功减刑案件。
贵州人周某因盗窃罪,获刑11年;李某则因聚众斗殴入狱,获刑5年半。两人同在温州某看守所服刑。
去年1月18日,周某、李某和狱友小李聊天时,发现小李隐瞒了重要的犯罪事实:小李伙同其他2人,在2010年9月至10月间盗窃北京现代、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等12辆,涉案价值数百万元。
周某、李某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顺利将该案侦破。
一般的刑事案件,法官两边坐着的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但这次坐的却是公安和检察机关。
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庭审中公安首先为周某、李某的立功减刑进行举证,包括他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举报狱友的证据。公安认为,周某、李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分别减刑2年和1年半。
但检察机关却对立功证据进行了质证,质疑减刑建议的合法、合理性。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李某虽然符合减刑条件,但只是一般的立功,公安建议的减刑幅度过大。
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合议庭在庭后评议了一番,最后当庭宣判,周某、李某属一般立功,分别减刑1年8个月和1年3个月。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以前走的是书面材料路子,由公安出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在材料上发表检察意见,最后交给法院裁定。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从幕后走到台前,提高了办案透明度,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新规定的出台是对法院工作很好的监督。而且,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时,法院可以充分听取公安、检察、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确保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资料库】
根据新规,下列6类减刑、假释案件有必要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都市快报 通讯员 翁简 钟轩 驻温州记者 甘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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