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0日讯 屡屡被一亩三分地所难倒的“英雄汉”们———小微企业,即将迎来自己的“专供地”。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专门明确了今年小微企业“专供地”的落地方式、保障对象等具体事宜。
据悉,“专供地”将被建设成为生产厂房后,供小微企业租赁、购买。值得关注的是,有七大类小微企业,其用地需求将获优先保障。
1800亩“专供地”
主要落在小微企业集聚区
按照今年全市小微企业专项用地指标分解表,这批“专供地”面积共1800亩。其中,除海曙、江东没有指标外,其余9个县(市)区各自都分得200亩指标。
通知明确,小微企业专项用地指标原则上必须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范围内,以防止小微企业“四处开花、村村冒烟”。此集聚区,由各县(市)区以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重点,在各级开发区(园区)或重点乡镇范围内,以“园中园”或独立设置的形式,合理确定。
据介绍,每个县(市)区可确定2—3个小微企业集聚区。同时,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区域专项规划,明确集聚区的四至范围、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
七大类小微企业将获优先保障
按照通知,在小微企业集聚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办公写字楼或商品房等非小微企业项目;“专供地”主要用于新建各类标准厂房,以及生产、生活性配套设施———它们一般由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及委托的国有投资公司,统一组织报批、建设和管理。
小微企业可通过租赁、买卖等多种形式,获得生产厂房。因生产工艺需要确需新建特殊生产厂房的,由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及委托的国有投资公司按需要建设后租赁。
通知明确,新建的标准厂房,优先保障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类型的小微企业。而技术含量低、生产污染大、经济效益差的小微企业需求,则将受到严格控制。
“专供地”上建的厂房等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据介绍,使用小微企业专项用地指标建设的厂房等项目,将一律实行履约保证金和分阶段权证管理。即只有企业按承诺如期投产并达到承诺的产值、税收等指标,才能继续使用,不然就要被罚没保证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同时,此类项目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擅自办理转让手续。对于确因生产等原因需要退出的小微企业项目,通知明确,将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出让价格(不计利息)收回,实行循环利用。
市国土资源和经信部门每年年初,将对上一年度“专供地”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此类专项用地指标,擅自挪用、占用专项用地指标,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使用效果不好、管理不力的县(市)区,将扣减其下一年度分解下达指标,并取消安排小微专项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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