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2日讯 房产经纪人为购房者做了一系列牵线搭桥,看房、导购的工作。最终,购房者换了个中介成交了,或是与房东直接达成协议。对这样的“跳单”、“飞单”,经纪人当然有懊恼的理由,然而有不明智的经纪人,一时想不开,上门找事儿去了。
看了10多套房子没买
竟然“不小心”砸下了花盆
王女士一直想买西湖区的房子,文一、文二路周边学校多,配套好,是她首选区域。“我想找一套小一点的老房子,我的钱不多。”王女士第一次走进中介这样对经纪人小周说道。
经纪人小周很热情,学军、文三街、翠苑小学,周边的学区房让王女士逐一甄选。王女士比较了半天,列出感兴趣的房源要求看房。小周一看,乖乖,竟然要看10余套。看这客户这么认真,小周以为她确实想要一套房子,这单子应该能成。
看房前,小周提醒王女士:“您的预算不高,所以房子可能有点老旧,会有心理落差。”王女士表示了解,不会在意。
随后3天,小周忙忙碌碌地帮着王女士联系房东,前后4次,看了12套房,从翠苑一区看到九莲新村,又从翠苑二区跑到翠苑三区,大多是5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可王女士不是嫌弃户型不好、小区太老,就是说采光不好、小区人员复杂等。王女士看完了10余套房子后,又累又渴,抱怨道:“你给我挑的怎么都是这样差的房子?我不看了,不打算买房了。”
经纪人小周一下懵了,愣住了。在小周看来,客户预算不高,买不了好一点的房子,怎么成了我的错?
王女士一路下楼,没顾上身后的小周,刚走到楼下,一个花盆从天而降,吓得她差点犯了心脏病。她抬头一看,看到了小周从2楼探出的脑袋,看着自己,一声不吭。事后,小周一再解释是不小心碰到花盆,但王女士不相信会如此凑巧。
记者评论:房产经纪人应具备的心理素质中有这么几条:心境要宽松平静;情绪控制能力要强;心胸要开朗豁达。如果这花盘真是小周砸的,做法十分恶劣,危及到了购房者的人身安全。若客户真有损伤,小周面对的将是刑事责任,以及法律的惩罚。
生意没做成
资深经纪人半夜打骚扰电话
经纪人吴琳(化名)从事房产中介已经有5年了,是店里的“老人”。几个月前,她接待了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三塘这边的房子。小夫妻很爽快,看了3套房就确定了目标:三塘桃园一套7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房东开出的价格是27000元/平方米。小夫妻觉得有点贵,但又实在喜欢,要求吴琳砍价。
吴琳很有经验,跟房东软磨硬泡,说尽了好话,最终房东答应总价降6万元。第二天,当吴琳兴冲冲地把房东降价的消息反馈给小夫妻时,对方却说已经买好了房。吴琳很奇怪:“明明那么喜欢,怎么可能突然不要了?”3天后,吴琳了解到,这对夫妻在隔壁中介买下了这一套房,且价格上没有多大区别。
吴琳很生气,质问小夫妻,对方回答:“你告诉我们降价6万的消息,比对方中介晚了一天。”吴琳不能接受,既然已经决定在我这里购房,一直以来也是自己在奔走,为何要再找一家中介看同一套房?
小夫妻虽然觉得有些对不住吴琳,但也很理直气壮:“我们多一重保障,多对比一下,为什么不可以?”他们拒绝了吴琳要经济酬劳的要求。
至此,吴琳恼了,多次发消息威胁:“你们没良心,不得好死,说话不算数……”她甚至一连几天半夜打电话给小夫妻,语出恐吓,让对方不得安宁。小夫妻无奈之下,投诉到了房产管理局。吴琳被领导批评,扣除了1个月的奖金。
记者评论:自己一番辛苦,徒为他人做了嫁衣。然而,跳单固然可恨,但吴琳的做法也令人不齿,给他人带来困扰和不安,绝对不是一个资深的经纪人该有的作为和心态,受到惩罚也是应该。
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而从职业道德上来说,经纪人因为自身利益,做出威胁、恐吓等不当行为,绝对是令同行蒙羞、业内不齿的事。
杭州某知名中介的法律顾问常常这样给经纪人上课:“跳单、飞单是没办法的事。这个时候拼的就是心态,要稳住自己,不要一时脑热,做错事。”
记者想要说,跳单、飞单确实不爽,但不能以此作为借口,做出伤害他人、困扰他人的事。别人或许做得不够好,但自己一定要有清醒的头脑、稳定的心态,用良心做事,无愧于任何人。反之,若用错了方法,面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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