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7日讯 销售一定数量的车载电子产品,即可获赠相应的汽车或电动车。经营者抛出如此诱人的促销手段,本想吸引更多的代理商,却不知此行为违法。
近日,杭州市工商局萧山分局处罚了这样一起“卖导航送汽车”的附赠式商业贿赂案,这也是该局首次查获电子商品销售领域商业贿赂案。
卖导航还配备汽车让人生疑
去年年底,有人发现,位于萧山的一家公司大门口,经常停放着两辆车身上印有“三星Anywhere”、“三星车载电子”等内容的面包车,营业场所内还放有18辆电动自行车。而公司货架上陈列的“三星车载电子智能产品”即电子导航仪却只8台。
一个销售导航仪的公司,要那么多汽车、电瓶车干什么?这家公司的怪现象被举报到了萧山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这家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为提高下级代理商经销这一品牌导航仪的积极性和业务量,按照不同的订货量,把这些车免费赠送给下级代理商。
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此种促销模式已涉嫌违法,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执法人员立即兵分四路,一路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进行直接的谈话、调查;另三路分别赶往湖州、台州、绍兴等地,从下级代理商处调查情况。经过连续作战,掌握了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大量证据,案情得以明朗。
3家代理商各获赠一辆车
原来,该公司为全面拓展该品牌电子导航仪业务,在全省各地大力发展代理商,于去年11月22日特意租用一家五星级宾馆的会场,召开“产品推荐会”,并在前期通过电话、上门等形式,邀请全省各地的汽车用品经销商参加。
推荐会上,该公司向客户承诺签订合同后,如保证金缴纳30万元,且销售款达到一定数额,即成为市级代理店,由公司赠送“力帆”面包车一辆(价值31500元);如产品保证金缴纳5万元,并完成一定任务量,即成为专卖店(二级代理),由公司赠送“宝灵鸟”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000元)。同时,汽车等赠品由公司出钱购买,产权归代理商所有,即以代理商名义购买上述赠品。
当然,为确保代理商能够达到其规定的销售量,在合同中也约定,若因市级代理店、专卖店在合同期限未满或中途毁约,则赠送的面包车和电动自行车,按车辆购进价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至去年12月14日案发,该公司已签订市级代理合同4份,专卖店代理合同4份,已赠送3家市级代理店面包车3辆,3家专卖店电动自行车3辆,赠品价值达10.05万元。
高价赠品属于商业贿赂
售电子产品附赠汽车(电动车)的促销行为究竟违反了那条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该公司以汽车或电动车这些高价值的商品为赠品,采取附赠式的销售方式,以达到排斥竞争对手获取更多交易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反正不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近日,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家巨额返利给经销商,一方面排挤了同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羊毛出在羊身上,大额返利给经销商,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据办案人员介绍,为答谢下级代理商或经销商,如果按商业惯例赠送一些小额的广告礼品是允许的,但为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采取大额的附赠等形式,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均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当然,贿赂的东西不仅仅是实物,有的还是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的现金,还有更隐蔽形式的贿赂手段,如给予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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