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7日讯 随着交警部门的严格执法,时常能见到有车辆违停被拖。日前,有网友注意到,今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中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此言一出,随即引来不少市民的热议:车子被扣押后产生的保管费用该由谁承担?
市民疑问:被扣车辆保管费谁埋单?
今年6月底,杨先生的车子因在学院路违停被拖,“当天11点被拖走,2点半的时候我去取车,取车前交纳了15元的保管费。”
项先生的车因在严管街一带违停,一个多月来被拖过三次,共交纳了近百元保管费,“既然有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那这笔保管费还得我自己埋单吗?”
有过被拖车经历的黄先生认为,现在为了取车,得先去交警队处理违章,接着到施救清障中心办事大厅交纳保管费,再凭出门单去停车场取车。三个地点间存在一定距离,加上处理和路途所耽搁的时间,“即便能及时拿到出门单,到停车场时说不定已过下班时间,车子只能再多呆一宿,难道这笔不必要的保管费用也要车主埋单?”
交警部门回应:不参与对停车场的管理
市交警支队一负责人介绍说:“交警并没有收费,(收取被扣留车辆保管费)是社会化运作。公安、交警都没有停车场,省内其他地区也是这样(操作)。”对于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该名负责人声称自己并不清楚。
市交警支队执法大队一负责人坦承,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文件有拿到,法律也的确是这样规定的,“我们主要负责法制工作,不参与对停车场的管理。”言及温州有无按这一规定实施时,对方则连称不清楚。
市交警支队秩序大队一名负责人表示,清障中心的停车场属交运集团管理,交警部门应当是委托其对车辆进行保管,其收取保管费用是经物价部门审批的。
律师解读:保管费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认为,从有利于行政机关转变行政思维的角度考虑,不管是委托第三人保管还是行政机关自行保管,车主取车前交纳的这笔保管费用确是因“查封、扣押发生的”,理应由交警部门承担,而且也应提倡这么理解。
陈一来表示,对于类似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总希望被处罚人自行履行职责,其实应当改变下自身的管理思路,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的条文,充分娴熟地运用法律手段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要老是用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服从管理,否则很可能遭遇到被诉讼并败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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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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