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海曙法院判决了同一起火灾引发的两起索赔案。
去年4月30日早上5点半左右,海曙前丰街某小区一幢楼的2楼突然起火,火势蔓延到1楼和3楼。
还好发现得早,住户都安全逃生,消防部门也很快把火灭了,但房子经过火烧、水喷,已经一塌糊涂。1楼和3楼人家只能暂时在外面租房住。
经鉴定,1楼人家的电器、家具、装潢、租房等损失5万多元。3楼人家则损失近17万元。
消防部门查明,起火部位是2楼客厅,起火原因是残留蜡烛引燃了可燃物。
2楼的房东是一位姓吴的阿姨,今年,1楼和3楼人家分别把她起诉到法院,索赔火灾损失。
收到法院传票,吴阿姨直喊冤:“房子早租给别人了,干吗叫我赔啊?”
原来,早在2010年11月,吴阿姨已经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年轻姑娘,租期一年。
姑娘租下来后,和男友一起住。谁知过了没多久,两人分手了,姑娘把房子留给男友,自己离开了。
房东催租的时候,姑娘就联系前男友去交。小伙是一个公司的负责人,住了没多久他也不住了,把房子当成了员工宿舍,让公司里的两个女员工住着。
1楼和3楼的邻居这才知道,原来2楼的房子牵扯了这么多人,于是又把承租房子的姑娘和小伙公司的两名女员工也追加为被告。
法官经过一番调查后,事情的前因后果浮出水面——
事发当天,两个女员工刚入住一星期,请了一群朋友过来喝酒吃夜宵。
不巧的是,因为姑娘走了以后没交电费,电费已经欠了四个月共1000多元,房子两三天前被断电了,两个女员工也没有去交,就这么熬着。
那天,她们在客厅点了十几根蜡烛喝酒吃夜宵,一直吃到凌晨,朋友走了,两人也迷迷糊糊睡着了,忘了把蜡烛吹灭,就这样……酿成了悲剧。
法庭上,几名被告都为自己辩护。
两名女员工说:“我们没吹灭蜡烛是有错,可要是老板的前女友不欠电费,我们至于点蜡烛吗?”
承租房子的姑娘则说:“我早就不住在那里了,出事了跟我有什么关系。”
房东吴阿姨说:“我只是把房子租给她,事先就说好了不能转租,我也不知道她转租了,我人经常不在宁波,也不可能三天两头去查啊。”
几方都是各执一词,难以达成调解。昨天,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
两名女员工是房屋发生火灾时的实际使用人,火灾是由点蜡烛而起,故火灾的发生是两人的过错,判两人对1楼和3楼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两人将此归咎于承租姑娘不交电费,法院认为,这只是火灾的前因,虽然停电,但不必然导致火灾的发生。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姑娘应当按时支付水电费,不得转租,而姑娘将房子留给了他人,她本人作为实际承租人,仍对房屋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故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阿姨在房屋管理上无明显过失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名词解释
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法官进一步解释,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之任何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没有顺序之别。本案中,1楼和3楼可以向两个女员工中的任一人索赔全部或部分损失。
补充责任是指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次债务人承担的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必须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未果,方可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案中,如果两位女员工无力赔偿,1楼和3楼可向承租姑娘索赔。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李义山 记者 蒋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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