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余姚的宝马车主冯先生遭遇了吴斌一样的险情,去年7月,他在高速上撞到了自其他车辆脱落的铁块。幸好无人员伤亡,只是车子修了1万多元。
这样的意外损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是否要承担管理和养护不善的责任?冯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将高速公路告上法庭。
昨天记者获悉,此案历经二审,高速公路承担了近一半的损失。
去年7月22日凌晨,冯先生驾车行驶在杭甬高速公路上,快开到余姚出口时,他行驶的第二车道前方突然出现一块黑乎乎的东西,冯先生避让不及,压了上去。
结果车子左前方底部却被异物磕坏,损伤严重。万幸的是,他人没事。
这个类似铁块的异物,也不知是从哪辆车上掉落的,冯先生只好自认倒霉。
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冯先生未能安全驾驶,应负全部责任。车子维修花去1万多元,冯先生找保险公司全额报了。
事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于是,保险公司将杭甬高速及其宁波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支出的保险赔款107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冯先生驾车驶入高速公路后,就与高速公路一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后者应当确保路面达到安全畅通的行驶条件,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方则提交了己方的巡查、清扫记录,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规范的管理和养护义务。他们认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司机应当集中精神,因为高速公路方也是无法保证行驶中的车辆不会突然掉下东西。
但保险公司表示,对方提供的巡查记录并不能证明铁块掉下来是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故难以免责。
近日,海曙法院审理后判决,原被告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即高速公路方应当承担535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在宁波中院的调解下同意支付保险公司5000元。
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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