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7日讯 “事发时,洗手间墙上有挂‘小心地滑’提示牌,有照片为证。”被告。
“那是你们后来挂上去的。不然,我们照片拍到的墙面上,怎么没有钉子的痕迹呢?”原告。
昨天,上城法院的7号法庭,唇枪舌剑。这是一起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子。
重庆的俞大妈和老伴来杭州旅游。5月24日,在吴山广场一家饭店吃饭时,俞大妈上洗手间,结果滑倒了,摔成骨折,光医药费就花了4.8万元。俞大妈告了饭店,索赔近6万元。
“大妈60多岁了,最后是坐着轮椅离开杭州的,很可怜,对方也不予理睬。”原告律师说,当时饭店洗手间地面湿滑,既没有防滑地垫,也没有提醒警示牌,饭店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这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要赔偿。
被告律师说,我们是杭州一家知名小吃店,开业多年,怎么会没有这些基本的防范措施呢?大妈滑倒后,是饭店店长背着她去了医院,还垫付了5000元住院费,送去了花篮和鸽子汤,怎么会是不理不睬呢?
因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俞大妈当时上洗手间的环境和状况难以还原。双方都出具了事后拍摄的两组洗手间照片作为证据。原告拍摄的照片,洗手间内光线昏暗,没有任何防滑提示标识。而被告出具的照片,防滑标识、提示牌、警示三角牌异常醒目。
被告翻出了事发当日的天气,杭州下大雨,大妈的鞋底沾了很多雨水。
话音刚落,原告律师一句话就戳过来,“遇到下大雨,商家应该更加注意防范,提供更到位的注意义务,天气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被告请出饭店的郑店长出庭作证。“当时我在外面,得知大妈滑倒赶到店里,时间差不多是中午11点左右,因为雨下得很大,门口有防滑的地垫,店里也开着灯。我们员工刚刚打扫过卫生,地面是有些潮湿,但是我们都有放防滑的提示牌。当时大妈穿了一双不防滑的老式白球鞋。”
原告方则拿出了一份重要的“情况说明书”。由大妈老伴起草,郑店长亲笔签名确认。在这份关于“摔倒过程”的说明上,大妈的老伴描述道:服务员叫我说老太婆在卫生间摔倒了,我去看后发现满地是水,也未放置防滑措施,餐厅也是湿的,我去看的时候我都无法走,当时店长小郑让我背老太婆上车,我觉得太滑拒绝,后是小郑背上车的。
“说明书上说得很清楚,当时地面有水渍,没有放置防滑措施,这是你签名承认的。”原告质问郑店长。
“签字时情况很紧急,当时大妈马上要动手术,大伯说,如果我不签,就要报派出所,他还要到我们店里闹事。店里做生意要正常经营,我没办法只好签字了,但是我只是确认,大妈是在我们店里摔倒的,而没有其他意思。”郑店长解释。
“我们是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有限度,事前防范,事中提醒,事后协助救治,完全已尽到了责任。”被告说。
双方各执一词,这份说明书是在何种情形下签署的,已经无从考证。但这确实成为了后来法官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
法官这样说,在这件事中,双方都存在过错。天气恶劣,商家更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消费者自身也要更加当心,所以这起案子关键是责任如何分担。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如果当时大妈是路过,借用饭店厕所,而不是进店消费,那么安全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呢?
法官说,目前这个问题还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如果这是个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商家就有安全保障义务。打个比方,你去银行上厕所,但并不办理任何业务,即使不是消费者,但因为银行是公共场所,厕所本身是对外开放的,那它就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厕所是员工专用的,你自己闯进去的,那银行的过错责任就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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