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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0元到6500元,再从7000元到200000元,王培军,一个湖南鱼贩,当他骑车与三轮车发生刮擦事故后,扶起并非自己撞倒的老人,并为其支付了医药费,但之后发生的纠纷使他无力应对。2012年8月7日下午1点多,王培军喝下农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王培军的死,让我们的生活,让原本脆弱的道德底线,再次震动。
他的自杀,是近日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也引发了集体思考,这些施救者的权益,谁来保护?
“自古以来救死扶伤就是我们每个人应该有的行为,因为一些个别事例的发生,施救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助人为乐反而变成引火自焚了,这是极度不正常的。”省人大代表、杭州市中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楼季华说,为了保护施救者,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弥补制度缺失,鼓励互助互爱的良好行为。
他和其他9位省人大代表,以议案的形式,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要求制定《浙江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草案)”。作为公民救助行为一直以来的关注者,王培军案件,让楼季华等几位人大代表再次发出了呼吁——保护公民救助行为。
联名提议案者说:
省人大代表杨云飞是杭州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职员,是浙江省首批来自残疾人群体的省人大代表之一。作为提交议案10位代表中的一位,她说,自己也是在好心人的帮助下一路走来,不能冷了那些善良人的心。
省人大代表、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焦荔说,和其他9位人大代表支持这个议案,是因为社会本来就应该有更多的真善美,别有用心的人,毕竟是极少数,但是为了避免出现一起事件冷了社会大众的心,推出这样的政策,还是有必要。
面对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正在受难的人,我们一直相信,伸出援手,毫不犹豫。
代表议案:
倾向保护施救人,鼓励见义勇为者放心大胆去救助危险中的人
经过思考和商量,楼季华等10位代表建议制定《浙江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时,应该补充以下内容:
1.设立助人为乐的相关基金:以鼓励及奖励助人为乐行为。
2.免责原则: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被救助人起诉救助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救助人可以要求原告承担救助人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4.人身损害待遇: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助人为乐基金承担。
5.法律援助:因救助行为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经济困难的救助人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救助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
6.鼓励作证: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救助行为发生争议时,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7.惩戒措施: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以诬陷罪或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大代表面对面:
有一天我们走在街上可能也需要别人的帮助
楼季华男 55岁浙江省人大代表现任杭州市中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相信一句话:“行医者,要有仁者心。”
你可以联络他:henglang58@sina.com
都市快报(以下简称快报):为什么特别关注公民救助这个问题?
楼季华(以下简称楼):很简单,因为我们都有可能面对!
我是一个医生,作为行医者,救死扶伤是基本医德。
每天,我会遇到形形色色的病人,其中不乏年纪大的老人。
我记得,有位患者和我说,有一次走在街上,觉得身体不舒服,就坐在了马路边上,希望能得到路人的帮助,当时身边经过的几个人想帮助他,但可能怕受家属误会,最后犹豫了一会还是走开了。
这样的讲述,其实已经不是第一次听到。
当倾诉的患者增多,我觉得,这就像一种病症一样,要尽快治疗,不能扩散严重。
快报:对于那些想去救助却又犹豫的人,你有什么话想说?
楼:坦白说,随着一些事件的曝光,一些施救者犹豫纠结的心理,不是不能理解。
只是,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救死扶伤,是应该的,必须的,见死不救,就是不对。
我们都会老,我们都会有需要帮助的一天,新闻里的那些事,很有可能在某一天就降临到我们身上。或者是我们需要帮助,或者是我们去帮助别人。
快报:《浙江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草案)是怎么产生的?
楼:我翻阅了不少资料。
我了解到,浙江是个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大省,各种意外事件及事故危险也会相应增加。《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施行十多年,条例奖励和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没有涉及到他人在遇到事故危险时好心帮助行为的保护免责问题。
助人为乐是美德,需要弘扬,不应该因为一些个别的事例,冷了施救者的心。
我这样的想法,也获得不少人大代表的认同。
所以,也是为了避免王培军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我和其他9位人大代表达成了一致,提交了制定《浙江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草案)。
延伸阅读:
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均有相似法规出台,目的就是为了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
美国:有“撒玛利亚好人法”,核心内容即规定在他人遇到危难的紧急情况下,无偿提供救助的人给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损害,享有承担责任豁免权。
新加坡:有“好心法”免责条款,更是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若被援助者反咬一口则须上门赔礼道歉,并受到施救者医疗费一至三倍的罚款等,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目前在国内,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广泛征求意见。
“关于要求制定《浙江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草案)”已经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今年11月的人大常委会上,内司委会做相关议案审议后的结果报告。
温州:明年温州鹿城区慈善总会将拿出100万元设立“助人为善”专项援助基金(以下简称“援助基金”),用于救助该区范围内见义勇为的好心人。“援助基金”将从明年1月1日起生效,援助对象分两类:区内对老年人或残疾人、妇女、儿童摔倒或遇险实施救援的好心人;对救援摔倒、遇险人员反遭诬陷并被司法诉讼的好心人,由区慈善总会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并由“助人为善”专项资金承担诉讼、赔偿等费用。
据都市快报 记者 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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