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制度已实施了5年,目前市区(包括市六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已有53.9万居民和学生办理了参保手续(大学生102257人、中小学生239890人、老年居民106750人、非从业人员29996人、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59653人,参保总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了4万人)。从9月1日起,居民医保将进入新的医保年度(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目前市区居民医保参保情况如何?新年度有哪些变化?昨天,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作了解读。
4个新变化值得关注
跨年度结算有几点要注意
对于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工作人员就结算事宜特别做了解释:
对于跨年度住院且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例如:2012年8月25日入院,2012年9月2日出院,参保人员入院期间的医疗费要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
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参保人员上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的,而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对于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之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可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未参保的学生9月份补办
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入学新生及其他未及时续保的学生,在9月份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如果不及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新年度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延长新生儿办理医保时间
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自出生之日起的相关医疗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2.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
转外就医政策也有了调整。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转往外地非指定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即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它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3.在待遇享受期内可领取生育医疗费补助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前提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按规定申请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补助,取消了原来需要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条件限制。
4.奉化和象山纳入市级居民医保系统管理
新的医保年度开始后,奉化市和象山县两地居民医保将纳入市级医疗保险系统管理,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就医管理办法(其中象山县的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与市区略有差异)。
在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办理结算。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朱锦华 通讯员 吴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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