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网络舆论、案情复杂,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彭总的博客,发泄了对生意伙伴的不满。
8月21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市民王先生发了条微博,称浙江一家公司在半年时间里“非法裁员二分之一”,“威逼利诱无所不用其极裁员500余人”,这则微博被很多网友转发和评论。
随后,微博中涉及公司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微博所描述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侵犯了公司名誉权。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无独有偶,四个多月前,宁波余姚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慈溪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彭某在博客上写了一篇博文,发泄对生意伙伴的不满。后有网友将这篇博文转载到微博上,继而引发更多网友转发评论。生意伙伴认为,彭某此举造成其在业界信誉大跌,遂将其告上法庭。
最近,余姚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微博侵权成立。
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侵权案件!
博客痛斥生意伙伴没诚信
1982年出生的彭某,是慈溪一家五金企业的总经理,年轻有为。王某,1958年出生,是余姚一家工具公司的董事长。
两人年龄相差悬殊,却是一对良好的生意合作伙伴:从2009年开始,两家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彭某提供货物,老王收到货后再付款。
去年1月,两人又合作了一笔金额为4257.60元的生意。
按合同约定,彭某于2011年1月供货,并于3月7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货物和发票送去好多天,彭某多次催讨货款,但王某没及时付款(事后,王某称因为当时接了几单大生意,对这笔小单子没怎么放在心上,造成付款延误。)
一直等了3个月,彭某还是没等来欠款,很是生气。
去年3月31日,彭某登录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写了一篇文章,发泄对王某的极大不满,“做生意几年了,我觉得自己要反省下……2011年第三次被赖款,宁波××有限公司(王某公司全称),负责人:王××(王某姓名)。1月发货,4月还不给款,说因为换了采购员……这种垃圾企业信誉何在,迟早倒闭……”
引发生意伙伴业务下滑
去年6月10日,王某才想起将货款打到彭某账户上,但没将付款凭证告知彭某。而彭某误以为王某仍没付款,那篇博客也一直挂在网站上。
王某的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后有新浪网友看到了这篇博文,把部分内容转发到了微博上,很快被圈内人大量转发、评论。这一切,王某一直还蒙在鼓里。
但王某发现,公司业务量开始下滑,尤其是在采购方面,老供应商纷纷要求提高价格、货款即时支付,或者不愿再供货。
王某做了各种努力,仍不能改变业务量下滑趋势,且情况愈演愈烈。
今年2月底,王某终于从一个供应商那里知道了实情——微博上在传播他们公司赖账不给的信息!
王某大吃一惊,立刻让秘书申请了微博账号,进行搜索。
微博的扩散效应很是强大!
只要输入公司名称或王某名字,可以很容易搜到网友的微博、各种评论以及当初那篇博文。
网友的评论,远比彭某的博文犀利和尖刻,王某看了后很是生气。
生意伙伴向公证处申请微博证据保全
冷静过来后,王某决定要为自己维权。他开始了一系列的取证——
今年3月5日,老王向余姚市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
余姚市公证处通过实时电脑操作,对网友微博和博客原文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3月14日,作出(2012)浙余证民字第722号公证书。
老王为此花去公证费800元。
2012年3月29日,王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彭某的网络博文,不仅内容失实,而且经网友微博转发和评论后,公司被恶意攻击,影响广
泛,严重侵犯了公司权益和本人的名誉权,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王某请求,判令被告彭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8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6月6日,王某向新浪网运营部递交了删帖申请文件,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同时保留对转发微博的网友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法院开庭三审
判决微博侵权成立
因涉及网络舆论、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对于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存在名誉损失争议很大,余姚法院分别于4月19日、5月30日、7月16日,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彭某答辩说,当时是在情绪极其气愤的情况下写的这篇博客,仅是自己情绪的一种宣泄,原告起诉之后,已将博客删除;博客内容不存在虚构,主观上也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不可能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更不可能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只同意赔礼道歉。
8月8日,余姚法院经三次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被告彭某在其博文中使用了不当言辞,对原告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按其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公司诉请经济损失500800元,只提供了800元的证据,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在一定范围内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其诉请的合理部分损失予以支持,酌情认定其合理损失为10800元(包括原告支出的公证费800元)。
被告虽在博文中载明原告王某的姓名,但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故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余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彭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网络上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博文,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恶意转发微博者
也要被追究责任
昨天,被告彭某到法院缴纳了赔偿款。
他说:“一笔4000多元的小生意,我和对方仅诉讼费就花了3504元,想想真是划不来。我写的一篇文章,被微博一转发,更是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审理此案的民一庭法官说,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若以倾泄私愤为目的,通过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散播对他人不利的信息,则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虽然这次诉讼是由一篇博文引起,但微博网友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法院以微博侵权案例来立案审理。”
法官说,目前法院要求彭某向微博管理方发函,删除网友所转发博文。“他有这个义务,帮被告消除网络上的不良影响。”
对于微博转发者,原告王某这次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一般微博转载者所要承担的后果,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如果转发是主观恶意的,那么原告可以追究转发者的责任。如果不是恶意的,原告可以要求转发者删除相关微博。若对方拒不删除微博,原告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向微博转发者问责!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马宁 记者 程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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